《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由省能源局、财政厅、住建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 3 年。
文件面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财政性资金公共机构,以市场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改造,为分布式光伏、储能、充电桩、空气能等新能源项目进入公共机构场景打通制度路径,对光伏投资方开展公共机构 EPC、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业务具备重大实操价值。
要点解读:
一、新能源技术类项目优先适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办法明确,公共机构开展分布式光伏、空气能、储能、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控管理等绿色低碳新技术改造或新建配套项目,属于宜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情形。
二、厘清合署办公场景实施主体、费用分摊与内部结算,破除项目落地堵点
针对多单位合署办公、共用建筑屋顶及用能系统的痛点,文件规定:合署办公公共机构,可由一家单位牵头,其余作为联合单位共同开展 EMC 项目;牵头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主合同后,各合署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能源基准分配比例、费用支付比例、内部结算细节,各方共同参与项目管理。
关键解读:解决合署办公建筑多权属主体下 “谁签合同、谁付费、费用怎么分” 的历史难题。投资方对接合署大院光伏项目,只需与牵头公共机构签署主合同,内部能耗拆分、费用结算由各公共机构通过补充协议厘清,降低多方谈判、多主体重复签约的交易成本,有利于大院型打包光伏项目推进。
三、允许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管理
公共机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合同第三方,共同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
关键解读:公共机构建筑日常运维大多由物业承担,光伏、储能设备运维、现场协调、计量抄表等工作可联动物业协同开展。投资方可将物业纳入项目管理链条,减少与各公共机构直接的现场协调工作量,有利于设备日常运维、故障响应、数据统计落地。
四、合同期限采用 “一般” 表述,为分布式光伏长周期合同预留政策空间
文件第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限结合设备寿命、投资规模、投资回报期综合确定;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不超过 10 年。
关键解读:“一般” 属于倡导性而非强制性条款,并非硬性强制约束。分布式光伏设备设计寿命 20‑25 年,光伏类 EMC 项目可依据光伏组件使用寿命、项目投资金额、投资回报周期,合理设置长于 10 年的合同期限,政策层面不存在硬性年限禁令,保障光伏项目全生命周期投资收益。
五、EMC 服务费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打通预算支付通道
公共机构按合同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项目费用纳入单位预算,在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科目统筹列支。
关键解读:解决公共机构支付障碍。光伏 EMC 项下节能效益、托管服务费归类为常规能源运维支出,无需新增专项科目;同时约定,部分费用存在争议时,不影响无争议部分款项正常支付,降低投资方回款风险。
六、明确老旧设备鉴定处置路径,破解原有设施处置障碍
项目涉及原有国有设施设备处置,经主管部门、机构、专家鉴定,属于国家淘汰目录、能效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无维修价值、超服役年限设备,可依规加快处置。
关键解读:公共机构开展光伏配套节能改造,原有老旧空调、配电、照明等设备处置不再是改造前置卡点。通过专家鉴定流程即可完成旧设备处置,便于同步实施光伏 + 综合节能一体化改造项目。
七、节能收益留归本单位统筹使用,提升公共机构改造内生动力
各公共机构是 EMC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能源费用,可留存本单位,统筹用于能源审计、计量升级、近零碳机构建设、后续节能降碳项目等相关支出。
关键解读:打破过去公共机构用能单位无收益的局面。公共机构实施光伏等 EMC 项目,自身可获得节能结余资金用于本单位绿色建设,显著提升公共机构主动引入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意愿,有利于投资方市场开拓。
以下为通知原文: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鼓励采用市场化机制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能源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来源:广东省太阳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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