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制新增、清零存量违法建筑,消除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及公共空间侵占等各类隐患,切实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违法建筑依法处置、依法强制拆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二、整治范围
本次全市集中整治、拆除的违法建筑,特指全市城市规划区、镇(乡)规划区范围内,不符合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要求,非法占地、未取得合法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构)筑物,具体包含: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棚屋、围墙、构筑物等违法建设;
2. 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照审批的位置、层数、面积、高度、用途施工,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建设的违法建设;
3. 各类管线、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绿地、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设备、环境工程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4. 临时建设工程超期未拆除、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且拒不整改的建(构)筑物;
5.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实施的违法建设;
6.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建设;
三、限期整改及自行拆除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上述违法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须立即停止一切建设、改造、装修及使用行为。当事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清空违法建设内部所有物品、设备、杂物,完成人员撤离、场地清理,并自行完成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恢复场地原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产生的拆除施工费、机械使用费、垃圾清运费、场地平整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强制拆除相关事项
1. 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将依法全程录像、留存取证资料,严格规范执法流程,保障执法程序合法合规。
2. 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复建、抢建、重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置,坚决杜绝违建反弹。
五、法律责任
对拒不配合执法工作、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宜
1.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共同监督违建整治工作,共建规范有序、安全整洁的城市环境。
2. 对包庇、纵容、默许违法建设,违规审批、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0999-8359664
伊宁市城市管理局0999-8181898
伊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6日
来源/伊宁市人民政府
总监制丨何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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