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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转卖公司租赁的钢板,又虚构事实自行租赁钢板转卖,近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韦某甲因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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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韦某甲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负责一项目分包工程工地用钢板的租赁与管理工作。韦某甲利用自己管理钢板的职务之便,分别于2021年11月、2024年5月擅自将公司从张某处租来的钢板转卖给韦某乙、胡某某,非法获利47万余元。

2024年6-7月份,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地需要租赁钢板的事实,先后从韦某乙处租赁钢板540块后转卖他人,非法获利12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韦某甲为获得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租赁的钢板进行转卖牟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地需要租赁钢板的事实,从他人处租赁钢板后进行转卖牟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韦某甲为了满足一己私欲,触碰法律红线,不仅赔上了职业生涯,还得到了数罪并罚的严厉惩处。检察官提醒,岗位不是谋私的工具,市场也不是行骗的猎场,无论是受雇于人还是自主创业,都要严守底线,干净做事,清白做人。莫因一时贪念,将大好前途折进高墙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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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丨李阳 二审丨陈雨萌

来源丨肥西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