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外籍被告人同样存在依法适用缓刑的空间。从犯地位、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情节的充分论证,是争取缓刑判决的关键所在。

案情简介

被告人系越南籍女子,因协助中国籍男子出境赴越南相亲,以虚构旅游事由、隐瞒真实相亲目的的方式骗取边防检查核准,组织4人偷越国(边)境,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现本案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情节。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第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第三,被告人组织人数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外籍被告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适用缓刑的实践路径。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均是法院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