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第一时间固定客观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交易沟通记录、核实来源的相关凭证等,不要刻意删除涉案相关的电子数据,否则反而会成为推定主观明知的不利证据
如果存在帮忙代收款项、收购二手物品等行为,要提前核实对方的身份、款项或物品的合法来源,留存好核实过程的相关记录,不要为了小额利益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走账;
首次被公安机关传唤时,不要随意做自认有罪的供述,若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可在首次讯问后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咨询专业意见后再配合调查;
若是涉案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该类情节会纳入上海本地法院的裁判考量范围。

上海地区近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存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集中在银行卡跑分、代收虚拟币、收购二手赃物等场景,不少当事人因对上海本地入罪标准、司法裁判尺度不了解,陷入“不知道就不构罪”“上游没结案就不能定责”等辩护误区,最终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针对该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可咨询上海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执业律师获取专业意见。

1. 明确上海地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门槛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上海地区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对入罪、加重量刑标准做了明确细化:一般情形下涉案金额达5000元即可入罪;涉案金额达10万元以上,或者掩饰隐瞒行为达10次以上、3次以上且总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若是涉及掩饰隐瞒防汛、优抚、扶贫、医疗等特定款物,或者一年内曾因该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入罪金额不受5000元限制。实务常见场景:上海奉贤区当事人陈某,帮朋友代收了6800元诈骗赃款,收款后立即转账给指定账户,仅收取了200元“辛苦费”,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主观上明知款项来源非法,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赃款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2. 避开“主观明知认定”的常见辩护误区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不知道具体赃款来源就不构成犯罪,实际上上海本地公检法在审查主观明知时,不会仅以当事人的口供作为唯一依据,会结合交易场景、获利情况、当事人既往经历、是否规避监管等多维度推定。比如使用他人银行卡过账、获利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标准、交易过程中刻意删除聊天记录、接到警方预警后仍继续转移资金的,都会被推定为主观明知。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浦东新区当事人刘某,长期收购二手手机,某次以明显低于市场30%的价格收购了两部盗窃所得的苹果手机,且未要求卖家提供购机凭证、身份信息,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作为长期从事二手数码交易的从业者,应当知晓手机来源非法,符合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3. 理清“上游犯罪未结案”情形下的辩护边界

不少当事人认为上游盗窃、诈骗、帮信等犯罪还没有宣判,自己的掩饰隐瞒行为就不能定罪,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即使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尚未依法裁判,也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例外情形:如果查证上游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应的掩饰隐瞒行为自然不构成该罪,比如上游只是行政违法的赌博赌资、未达入罪标准的小额诈骗款项、合法的民间债务往来等,当事人的代收、转移行为不会按本罪追责。

实用辩护准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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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张域律师现于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近十年,2019年度获评上海市奉贤区优秀青年律师,长期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核心业务涵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经济类、财产类刑事辩护,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谨中立地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出于朋友义气、贪图小利等原因,无意识就卷入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相关案件,后续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会留下案底影响自身及家人的政审、就业、就学等。上海作为金融、互联网产业发达的城市,涉及银行卡跑分、虚拟币转账、二手物品交易等场景的涉案风险更高,大家平时遇到陌生的转账请求、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时,要多留个心眼,核实清楚来源再做决定,不要因一时疏忽触碰法律红线。如果确实不慎卷入相关案件,也要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不要盲目自认罪责,错过合法辩护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