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6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和《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清徐县公安局自2026年9月15日起,对电动自行车开展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尾部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对已购买但未取得号牌且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施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不得晚于2029年12月31日。过渡期截止后,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安装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四、对下列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一)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二)逆向行驶;

(三)违反信号灯通行;

(四)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五)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乘员头盔;

(六)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七)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骑行,安全出行,携手共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清徐县公安局

二零二六年八月五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