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借的是政府信用,花的却是公众信任。
据封面新闻报道,西安一项市政工程,因国企拖欠3700万工程款停工两年。施工方诉诸法律,法院判了支付近4000万,却依然拿不到钱。追查之下,更深的窟窿暴露出来:项目1.24亿元资金被挪用。财政部门的认定耐人寻味:没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但挪用了"专项债券资金"。处理结果更是"举重若轻":对几位高管给予"责令检查、批评教育和谈话提醒"。
上亿元的专项债资金,怎么就挪得动?市政工程款,怎么就拖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更进一步,挪用重点支出资金的,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亦白纸黑字写着:"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法律规定是硬的,落到这起上亿元专项债券资金被挪用的事件上,处分却松成了橡皮筋。
专项债不是企业的"备用金"
专项债不是企业自有资金。它是地方政府为公益性项目发行的债券,有明确投向、严格用途、刚性还本付息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早就要求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相关文件再次强调,对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依法实施惩戒"。
"依法实施惩戒"和"谈话提醒"之间,隔着的不只是几个字,而是规则的牙齿还在不在。
1.24亿元到底去哪儿了?
更要追问的是:1.24亿元到底去哪儿了?有没有用于本该建设的市政工程?有没有被拆借到其他项目甚至填补窟窿?上亿元资金不可能神不知鬼不觉地"漂移"。如果严格层层审批,没有监管失守,这笔钱挪不出去。
这些问题,通报里没有说清楚。说不清楚,又怎么能让公众放心?
国企拖得起,民企拖不起
还有一个让人难受的对比:欠债的是国企,被欠的是民营施工企业。法院已经判决合同有效、诉请合理,可钱照样拖了两年。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金、下游供应商货款,全都压在这家民企身上。
国企的账拖得起,民企的现金流拖不起。民企后面跟着的是民生,工人靠工资养家糊口,解决一家的生计。如果民企倒了,有多少工人没了生计?民生连着的是民心啊。
国企姓"公",本该带头守法、带头履约。可当"国资"身份成了拖欠的筹码、挪用的挡箭牌,市场公平就打了折扣,政府信用就受了连累。一个市政工程停工两年,损失的不仅是施工企业的利润,还有公共利益、城市形象和投资者对当地营商环境的判断。
专项债资金不是国企的"备用金"
专项债资金不是国企的"备用金",政府信用更不是谁的"私房钱"。
最新消息是,双方已就部分款项支付达成初步协议。这是开始,但远远不够。这只是"部分款项"的"初步协议",要把法院判决的3967万元及利息一分不少地还上,让停工的项目真正复工。更要查清1.24亿元专项债券资金的完整流向,对违规决策者依法依纪追责,不能让"提醒"成为挪用上亿专项债的"罚酒三杯"。
专项债的每一分钱,都连着政府信用,也连着百姓信任。
别把这份信任,轻易挪用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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