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这个地方,气井多,想打井的多,想推井场的也多。
由于井场都在偏远农村,自然庙会也多。有谁会想到,推井场竟跟庙会发生了关系,还闹出一条人命来!
真是奇葩至极,闻所未闻。
这事,就发生在米脂县城郊镇赵家山村。
去年5月份,一家央企想在米脂县打气井,委托延安一家私企办手续、推井场。而前期与当地具体协调的,是一位双姓男子,他跟延安这家企业熟,想后续承揽这个工程。
很快,双姓男子拿着相关手续,来到米脂县城郊镇赵家山村,在镇村两级干部的陪同下,对井口及沿线路段进行了勘查。
期间,双某某指出,该村庙会的台阶影响车辆通行,希望予以拆除,确保通行。
但村支书说,村委会与村里的庙会互相独立,他们做不了主。于是,把庙会会长赵富元叫了过去,庙会会计雷振林也随后赶到了现场。
赵富元和雷振林表示,拆除台阶需要费用,加上庙会本身就有债务,希望双某给上2.5万元,而双某某开始只愿意出1.5万元。
在镇干部朱秀秀的建议下,双某某答应出2万元。诉求是:只要保证畅通无阻就行。
两天后,米脂县城郊镇赵家山村庙会会长赵富元,召集了包括庙会会计雷振林在内的几位村民,以每天300元的工资,决定对靠近路边的庙会台阶进行拆除。
赵富元跟大家说,只发3天工资,一人900元,剩下的钱给神神放在庙会。
结果,施工第二天就发生了意外,雷振林被突然垮塌的台阶砸伤,3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雷振林死亡后,其家属一纸诉状,将双某、延安私企以及央企告上了法庭。
米脂县人民法院张浩法官审理认为,这条命案总损失123.7万元,双某某负70%的责任,要赔付86万多元,背后的延安私企和央企要承担连带责任,剩下的部分由死者家属承担。
判决给出的理由是:
虽然涉案工程系庙会会长赵富元,直接通知施工人员参与施工,并由他跟施工村民约定了工资,还在施工现场进行了指挥,而双某某并非参与涉案工程和施工人员的管理,但他是定作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提示义务,因此需要承担70%的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判决指出:由于双某某在前期勘查现场前,向当地政府部门提交或展示过央企和延安私企的手续和资料,因此这两家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双某某非常不服。他认为:
第一,米脂法院在法律关系认定和责任划分上,涉嫌牛头不对马嘴。
双某某之所以愿意捐赠两万元给庙会,只希望得到一个结果,就是紧挨庙会的路面拓宽,可以让大型车辆或设备进出。
至于你怎么拆,花多少钱拆,请谁拆,那是庙会会长赵富元的事。
法院也查清了,死者不是双某某喊的,工资也不由双某某支付,双某某也没有对工地进行过指挥或管理。
从这个角度看来,死者跟庙会会长赵富元之间才是个人劳务关系,但法院判决通篇没有提赵富元有责任,反倒把主责压给双某某,公平吗?
第二,双某某愿意出的两万元,并非全是工程款。
一方面,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米脂县城郊镇干部朱秀秀就明确指出,双某某愿意出的两万元是赞助费。庙会会长赵富元也跟村支书坦言:庙会有债务,希望多跟对方要五千元。
另一方面,赵富元在召集其他6位村民的过程中,明确跟对方说,每天工资300元,只能做3天,余下的钱存给庙会。
这样算,双某某原因支付的两万元,远远超过施工费用,中间的差价有一万多元。
这种情况下,感觉赵富元才是这处导致命案发生的工程承揽人。即便把双某某当成定作人,责任就该比承揽人的大吗?
但同样,由张浩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一审判决中,完全没有体现出赵富元的责任。
至于为何这样判,让人匪夷所思。目前,双某某已经向榆林中院提起了上诉。
这起由所谓布施引发的奇葩命案,到底该如何收场,非常值得进一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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