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郴州出了个案子,讨论的人特别多。一个27岁的姑娘,因为组织卖淫被判了八年六个月。

本来该进去服刑,可她当时正好在哺乳期,法院按法律规定让她暂予监外执行。结果这下倒好,这份通融反而给了她跑路的机会,人直接不见了。

现在警方发了悬赏通告,谁要能提供线索,奖励八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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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姑娘姓余,中专没读完就退学了,也没什么能糊口的手艺。

大概是看湖南广东交界那块流动人口多,最早自己干起了最底层的涉黄营生。

后来慢慢变了味,一步步混成了团伙里的主犯,专门负责招人、拉客源、管手底下的人,成了小团体的实际操控者。

法院最后认定她组织卖淫,判了八年六个月。因为宣判那会儿她正奶着孩子,属于哺乳期,所以准许她暂时在外面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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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监外执行,可自由是打折扣的,得定期去司法所报到,也不能想走就走,去外地更是别想。

偏偏这种相对宽松的看管,让她起了歪念头,直接甩手跑了。

眼下,通缉令上了网,悬赏八万,就是要抓这个卖淫团伙的主犯。

很多人看到这个年纪都挺吃惊的。

27岁,不少同龄人刚出社会没几年,还在处对象、找方向,她倒好,已经成了犯罪团伙里说得上话的头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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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想不明白,判得这么重,怎么就因为在哺乳期就能在外面待着?

其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写得清楚,正在怀孕或者正给婴儿喂奶的妇女,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

注意,说的是“可以”,不是必须。这么安排,说白了是出于人道,给刚当妈的人一点照看孩子的余地。

可余某根本没把这份好意当回事,说跑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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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想想,她这一跑,账挺亏的。监外执行那段时间是直接算到刑期里的,在外面待一天,跟蹲在号子里一天,在减刑进度上没多大区别,生活还自在得多。

现在跑了,一旦逮回来,立马就得送进监狱或者看守所,之前在外面的日子也不会给你重算。更麻烦的是,脱逃这个行为本身还可能单独构成脱逃罪,按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最高能再加五年刑期。

虽说因为她是监外执行,这罪不一定百分百认定,但光是把人立马收监、继续蹲完剩下的日子,就够受的了。

当初办监外执行多半还交了保证金,这一逃,保证金肯定也要打水漂。

现在闹到这个地步,余某的样貌、信息都摊在了网上,谁要是认出来,八万块赏钱就到手了。

她要是还带着孩子到处躲,被认出来真的就是早晚的事。

说回这种“在外头服刑”的安排,给哺乳期妇女一些宽限,大家争议归争议,多少还能往人道关怀上靠一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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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要说起某些案子里那种“缓期执行”,才真叫人绕不过弯来。就拿死缓来说吧,判了之后关在里面,两年里只要不故意犯罪,就减成无期,再往后还能往有期上靠。

不少人心里犯嘀咕:判的时候觉得挺重,可过个几年判决好像就不是原来那个味儿了,哪怕立份遗嘱也用不着等这么久吧,对受害的那一方,这公平吗?

最后还有个很多人想吐槽的点:满大街的摄像头,出门坐车、住店、买个东西都得掏出身份证,手机更是恨不得干啥都得扫一扫,总说大数据有多神通广大。

可真到了这种时候,找一个带着孩子、正被通缉的年轻女人,还是要靠悬赏通告四处征集线索,这找个人的难度,怎么就跟大家想象的不太一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