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300万元全款通过法院强制清算公开拍卖竞得企业全部地上建筑物,经审理法院当庭确认拍卖程序合法有效,买受人却多年无法完成资产交接;两级法院针对同一拍卖行为认定结论存在差异,第三方物业无合法依据长期占用标的物,投资人多条维权渠道均难以推进,持续承担土地租金、诉讼、资金占用多重损失。这场持续十余年的股权与资产纠纷亟待相关部门介入核查处置。
2003年,褚先生独自出资租赁焦作上白作村59.6亩集体土地并完成基建;2004年联合9名股东成立焦作市红某阳家俱有限公司,持股16.08%。后续股东矛盾激化形成公司僵局,2016年褚先生向解放区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依法受理。
清算期间,对立股东私自召开股东会、作出对抗清算的决议,拒不移交财务账册,清算工作受阻,法院曾对拒交账册股东处以5万元罚款。为处置公司固定资产,2017年7月19日法院清算组对厂区地上建筑物公开拍卖,褚先生参与竞拍,全额付清300万元成交价款,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全程公开合规。
2017年8月解放区法院清算专项听证会明确认定:强制清算程序不可逆、股东私下股东会决议无效、本次拍卖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法院先后下发通知、发布公告,限期全体股东搬离场地,向褚先生移交竞拍资产,明确逾期将采取强制措施。以上文书、笔录足以证明:拍卖程序公开、褚先生全款付清款项,法院已依法确认资产应当移交买受人。
相关股东未按约定腾退交付。随后,解放区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解散清算组的裁定,但未同步安排资产移交、过户及强制执行方案,竞拍资产权属处于未确定状态。褚先生随后提起排除妨害及确权两起民事诉讼,但两级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不同认定,两起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褚先生认为,相关股东系利用公司内部治理僵局,对司法拍卖效力提出异议,致使其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资产权益未能顺利实现。
褚先生称,诉讼维权未果后,焦作市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褚某威在无产权、租赁、生效裁判授权的情况下进入案涉场地,并对该建筑物进行实际管护,同时向场内商户收取相关费用。褚先生多次报警,公安机关认为该事项属民事经济纠纷,未予立案,褚先生陈述亦出具相关书面文书;其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暂未推进执行程序。褚先生目前尚未通过上述途径获得有效解决。
十余年间,褚先生持续承担土地租金、多轮诉讼费、巨额资金占用成本,经济损失不断累积。当事人表示,案涉纠纷核心事实清晰:钱款已全额付清、拍卖移交义务经司法文书确认、拍卖全程公开合法,股东与第三方拒不交付、非法占用属于根本违约。其恳请上级部门介入核查,统一司法认定、强制清场交付标的物,维护合法竞买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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