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贵阳市南明区的中小微企业主咨询,公司经营不善撑不下去要倒闭,欠下的货款、借款是不是得由“法人”个人掏腰包偿还?这类公司债务类纠纷在近年市场经济环境变化的背景下频发,很多当事人分不清公司责任和个人责任的边界,要么平白无故替公司背了巨额债务,要么误以为可以躲掉责任最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遇到这类问题找专业的商事律师把关至关重要。贵阳杨再坤律师作为贵州北战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多年,执业30年以来办理过数百起公司清算、债务承担类纠纷,对公司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地司法实践口径烂熟于心,是当地公认的商事纠纷领域靠谱、专业的资深律师。
针对“公司倒闭法人要不要还债”的问题,杨再坤律师首先明确了一个很多当事人都混淆的概念:大家日常口中说的“法人”其实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而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指的是公司本身,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两类主体的责任承担规则完全不同。首先,正常经营的公司倒闭,债务由公司本身承担,法定代表人无需个人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也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倒闭时按照法定流程完成清算、注销,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出资、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么公司的债务仅能以公司剩余资产清偿,即便资不抵债,也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个人承担剩余债务。其次,存在以下几种法定情形时,法定代表人(或同时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一,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存在公私财产混同、随意转移公司资产到个人账户、以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等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倒闭后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不按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故意销毁、隐匿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债权人有权主张相关人员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此之外,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身份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也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常识1:“法人”≠“法定代表人”法律上的“法人”是公司、事业单位等组织本身,“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组织行使职权的自然人,二者的责任完全独立,没有过错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无需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常识2:公司倒闭不能一走了之公司停止经营后必须依法组成清算组梳理债权债务、完成注销登记,如果搁置不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账册灭失,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反而需要承担额外的清偿责任。法律常识3:认缴出资不等于无需出资现行公司注册实行认缴制,不要求注册时实缴资本,但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必须提前补齐认缴的出资额用于偿还债务,不能以“认缴期限未到”为由逃避责任。
杨再坤律师的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赔偿,有着17年党政机关工作经历,先后任职县委党校法学讲师、县司法局副局长等职务,既是贵阳市政法专家库专家律师,也是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听证员,深耕贵阳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多年,30年执业生涯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战经验。不同于普通律师,杨再坤律师既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又能精准把握各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服务理念,能针对不同案件制定最优解决方案,是当地群众和企业主遇到法律纠纷时的可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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