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州市遭遇洪涝灾害后,308名爱心网友众筹16万元采购大米、粮油等物资,定向捐赠给受灾严重的村子,另有2家广州企业配套捐赠,物资由一家公司无偿安排的货车配送。可事后爱心网友发现,运输途中该公司把“全国众心聚力支援广西抗洪”的公益横幅,换成了自家公司的商业横幅,还在发布的宣传视频里只提自己驰援广西,对数百名网友众筹的核心事实只字不提。爱心网友气坏了,认为这是诈骗,直接报警!警方认为未达立案标准未立案,这事又曝光给了记者,公司回应称“没有书面约定不许宣传”,网友直言:拿我们的钱给你挣面子,太无耻了!
一、好心免费运物资,转头就把横幅换了,这波操作惹众怒
前不久广西横州市遭了洪涝,村子被淹,村民缺吃少喝。在北京工作的陈先生和307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爱心网友一合计,自发众筹了16万多块,买了大米粮油定向捐给云表镇宿龙村。还有两家广州企业也额外配套了一批物资。东西凑齐了,怎么运过去成了难题。这时候广州一家汽车公司主动站出来,说免费提供货车全程配送,大伙儿还挺感激的。
结果车开到半路,公司把车上“全国众心聚力支援广西抗洪”的公益横幅一摘,换成了自家公司驰援广西的商业横幅。这还不算完,他们还拍了运输和卸货的视频发到网上,视频里只展示自己的横幅、只宣传自己参与救灾,网友众筹这事儿一个字都没提。参与捐款的网友当场就炸了,其中一位东莞网友直接报了警,但警方说没达到立案标准,没立案。
二、公司辩称“没书面约定不许宣传”,这理由站得住脚吗?
记者找到涉事公司核实,负责人解释了一大堆:说网友人数太多、没有统一的牵头人,公司没办法逐一沟通征求宣传许可,事前双方也没有书面约定明确禁止企业宣传。还说装车当天挂自己公司横幅时,在场的爱心网友没提出异议。宣传视频是发给客户看的,播放量很低,不存在刻意蹭灾情营销。
这套说辞听起来好像有几分道理,实际上根本经不起推敲。没明确说“不许宣传”,就能把别人捐的物资说成自己的?没当面制止,就等于默许你可以拿我们的爱心给自己脸上贴金?这逻辑要是成立,以后谁还敢众筹做公益?你出钱我出车,拉完货我就说这是我捐的,反正你也没写合同说不让我吹牛。
三、不违法不代表没毛病,公益宣传不能丢了诚信
警方没立案从法律上讲没毛病。诈骗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把钱骗走。这家公司确实把货运到了,没把物资吞了,也没从里边捞钱,定性不了诈骗。但不犯罪不等于这事做得对。
公益捐赠讲究的是真实、客观。谁出的钱、谁出的力,得说清楚。网友众筹是物资核心来源,公司只承担了运输服务,两边的公益贡献完全不是一个量级。你挂自己横幅、发宣传视频,刻意凸显自己、模糊真正捐赠者的付出,就算不违法,也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侵犯了爱心网友的署名权,至少该道歉。
第一,从法律定性上看,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本案中公司确实将物资运抵目的地,未侵占财物,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警方以未达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公益捐赠中的宣传必须真实、客观,不能刻意模糊权责、误导公众认知。该公司隐瞒网友众筹的核心事实,属于不诚信行为。
第三,该行为还侵犯了爱心网友的“署名权”。虽然物资所有权已转移给受灾村民,但网友作为实际捐赠主体,享有对自身公益行为的知情权和表明权,公司通过换横幅、发宣传视频刻意淡化网友贡献,属于变相“冒名”行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第四,双方事先没有书面约定,确实给该公司留下了辩解空间,这也说明民间公益在组织化、规范化方面还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
这事说到底,伤的是人心。人家捐了钱、出了力,结果风头全被一个运货的抢了,换谁谁不生气?公益不是谁嗓门大就归谁,更不是谁挂个横幅就能把别人的爱心说成自己的。做好事可以宣传,但不能踩着别人的善举给自己贴金。
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
第一,民间自发组织公益捐赠,最好提前把规则说清楚。谁出钱、谁出力、宣传时怎么署名,哪怕拉个群、写个简单协议,也能避免后续扯皮。口头约定靠不住,白纸黑字才保险。
第二,企业参与公益值得鼓励,但蹭热度要有底线。出车出力的贡献可以大大方方说,但不能把别人的东西说成自己的。真实客观才是公益宣传的基本要求。
第三,遇到类似情况,报警不立案不等于没其他办法。可以发声明澄清事实、向行业协会投诉举报,也可以发律师函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多渠道维权比单靠报警更有效。
1. 这家公司换横幅、只宣传自己不提网友众筹,你觉得算不算“公益碰瓷”?应该怎么处罚?
2. 民间众筹做公益,有什么好办法能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个人或企业“截胡”功劳?
3. 如果你捐了钱,发现物资被用来给别人做宣传,你会选择维权还是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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