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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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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一方抢夺、藏匿孩子,还能获得抚养权吗?

郭女士与李先生于2019年生育一女小李。因感情不和,郭女士于2019年11月带着女儿搬离家中,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郭女士主动告知李先生自己的住址,并表示李先生可以随时来看望女儿。然而,2020年5月,李先生及其父母突然来到郭女士的租住处,未经郭女士同意,强行将女儿抱走。郭女士当场报警,但女儿已被带回李先生老家。此后两年多,郭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女儿,李先生虽口头答应,却始终未能履行。郭女士甚至曾去李先生老家看望女儿,却与对方亲属发生冲突。无奈之下,郭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儿由自己直接抚养。

那么,李先生强行抱走并藏匿女儿的行为,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吗?

A. 会,抢夺行为是抚养权归属的否定性因素

B. 不会,孩子长期随一方生活就应由该方抚养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本案中,李先生强行将女儿抱走并藏匿在老家长达两年多,期间拒绝郭女士探望,割裂了母女亲情,给郭女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也让孩子长期脱离父母的直接监护和养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认为,李先生不能基于抢夺行为获得抚养权。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女儿由郭女士直接抚养。

这一判决明确传递了司法导向:抢夺、藏匿孩子不仅不能“抢”到抚养权,反而会成为法院将孩子判归另一方的重要因素。法律保护的是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制造的“既成事实”。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四项

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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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区妇联

记者:李梦婷

编辑:陈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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