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计算机网络犯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爬虫越权爬取数据、盗账号、盗游戏道具,入侵后台拿数据。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制作、售卖外挂、木马、接码脚本、破解工具,就算自己不入侵,卖工具就构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DOS 攻击、植入勒索病毒、删改企业数据库,造成系统无法运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国家、国防、尖端科技系统,侵入即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购买、倒卖手机号、身份证、住址、轨迹等数据。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上发布诈骗、赌博、招嫖等违法信息,搭建违法网站。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借 / 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给诈骗、赌博团伙使用;提供服务器、引流、技术支持,实务发案最多,最高 3 年有期徒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跑分):专门帮他人转账洗白赃款,资金过账,量刑比帮信更重。
利用计算机实施传统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哪些人最容易触犯计算机类犯罪
程序员、技术从业者、脚本开发者:写爬虫、外挂、脚本、接码工具;做软件没有辨别下游用途,被犯罪分子利用,容易触犯数据、工具类计算机犯罪。
互联网运营、爬虫从业者:越过网站防护抓取大量商业、用户数据,误以为只是普通工作,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
网店、社群中介、推广人员:帮赌博、诈骗做引流、拉人,做代理,涉嫌帮信、开设赌场。
企业员工:离职报复删除公司数据、篡改系统,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年轻学生、社会闲散人员:贪图小利,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刷流水,大多触犯帮信罪,很多人不知道卖卡是犯罪。
兼职打工者:高薪兼职跑分、代收转账,以为只是帮忙走账,实际是洗钱犯罪。
很多属于法律认知误区:以为只是技术、只是出借账号,不明白已经触犯刑法。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找律师,重点注意什么
计算机犯罪和普通伤害、盗窃不一样,大量电子证据、技术问题,普通刑辩律师不一定能吃透。优先看这几点
优先找专门办网络、计算机犯罪的刑事律师,不是什么案子都接的万金油律师问清楚:近 2‑3 年办过多少起同类罪名(帮信、爬虫、外挂、非法获取数据),能不能讲同类案件辩点;要懂电子证据、服务器日志、鉴定报告质证,不能只懂传统办案思路。
绝对拒绝结果承诺:凡是承诺 “保证取保、一定不起诉、百分百缓刑、找关系搞定案件”,属于违规,不要相信,律师只能分析风险、制定策略,不能打包票结果。
核实律师真实执业身份:查验律师执业证,所有律师费转入律所对公账户,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索要发票,禁止转给律师个人微信支付宝。
四、必须避开的坑
迷信执业年限长就专业:老律师如果一直做传统伤害、婚姻案件,不懂电子证据,办网络案件会很吃力。
刑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按拿到结果比例收费),遇到直接拒绝。
不要相信网上所谓 “网安关系、内部打点费用”,这类钱财只会被骗,对案件毫无帮助。
五、在济南,如果涉计算机网络犯罪想找律师,不妨关注下朱青律师:
朱青律师,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德州学院法学院特聘导师,靖霖网络犯罪办公室专业委员。朱律师拥有物联网专业理科背景,自执业起专攻刑事辩护,在计算机犯罪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计算机犯罪案件,开发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与出罪》 《网络基础资源实名制监管的法律风险防范》《DMA类内存外挂的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与辩护要点》《<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分 析与研讨》《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的罪名定性与辩护路径》等专业课件。
朱青律师团队部分经典案例:
●李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在抢购国家补贴的政策高压下,经过技术辩护,成功说服公安机关进行取保。
●许某某制作、 销售VPN软件涉嫌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 经辩护人有效辩护, 检察院认为许某某提供的VPN软件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工具,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阮某某制作、 销售VPN软件涉嫌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 经辩护人有效辩护, 检察院认为许某某提供的VPN软件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工具, 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李某某经营VPN涉嫌提供侵入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 经辩护人有效辩护,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张某制作、 销售VPN软件涉嫌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 涉案金额三千余万元, 张某非法获利一千二百余万元, 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经辩护人有效辩护, 张某在法院阶段被取保候审, 获缓刑结果。
●某某科技利用爬虫软件爬取美团、 饿了吗等平台的外卖信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经辩护人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 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该案例系全国首例数据合规整改不起诉案, 被纳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批刑事合规整改不起诉典型案例。
●同盾科技利用爬虫软件爬取个人金融信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疆山赋公司利用爬虫软件爬取爱企查平台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张某通过数据机房进行流量劫持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辩护人于二审介入本案并与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配合, 着重向法官解释了本案流量劫持的技术原理, 后被认定为从犯,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累犯, 不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
●x某是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 涉案公司在未取得用户许可的情况下, 在用户电脑上静默安装非法插件, 在用户浏览网页时添加或修改该公司的计费名, 后从某互联网公司获得流量费, 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经辩护, 违法所得从1500余万元降至8万元,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立功情节, 获得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二年)
●翁某某破解淘宝xsign加密算法抢茅台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被指控获利金额168万, 当事人系在押状态, 量刑建议三年六个月, 辩护人在法院阶段介入, 经辩护, 被告人获从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并当庭释放。
●吴某某破解淘宝xsign加密算法抢茅台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被指控获利金额24000元, 经辩护, 检察院认定相关软件不具有侵入或者非法获取数据的功能, 依法对吴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荣某某、 陈某某等人利用 “小螃蟹 ”软件抢购猫眼平台演唱会门票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经辩护人与检察官有效沟通, 检察机关认为抢票行为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Z某某抢优惠券 “薅羊毛”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辩护人认为, 相关SDK对于用户无障碍权限的获取和使用符合用户授权规范的流程和标准, 经公安机关三次报请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 不予接受, 后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M某某销售苹果手机该机软件, 更改用户位置信息和系统数据涉嫌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工具罪案, 经辩护, 公安机关认定用户修改自己的位置信息和手机数据属于对自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合法使用, 不构成非法控制,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作无罪处理。
●R某某在快手小程序中植入助力程序用于快手品太重的助力红包活动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辩护人认为, 涉案小程序依托平台本身技术框架开发并在平台监管下正常运营, 所调用用户系统权限也在平台监管下正常运营, 所调用用户系统权限也在平台取得的用户统一范围之内, 且用户对操作过程可感知、 有权主动阻断或随时终端, 小程序本身并未独立获取或事实任何控制行为, 并向检察院提交了多地公安对类似案件的撤案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在公安补充侦查后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葛某某经营接码平台提供注册账号服务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经辩护, 检察机关认定以 “手机号+验证码”注册账号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平台身份认证信息, 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Y某与Z某合伙成立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在开发的APP中插入广告SDK, 设置强制弹窗广告功能, 通过后台监控用户的解锁屏等操作, 强制用户手机自动播放弹窗广告, 通过广告流量结算非法获利, 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辩护人认为, 涉案APP不具有典型的侵入行为, 也并未取得手机的控制权, 监听功能并不当然构成犯罪, 并对控制台数和违法所得进行了扣减, 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讲违法所得从最初的20万元降低至2万元, 控制台数降低至20台, 并认定Y某系从犯, 对Y某由批捕时确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至十个月有期徒刑。
●张某、 胡某、 于某为亚马逊商户提供解封指导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经辩护, 明确相关解封指导系个人经验, 不属于获取亚马逊内部数据, 解封都是正常通过亚马逊的流程进行的,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罪处理。
●杨某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 通过任职期间获知的技术主管的账号密码登陆公司的超级账号, 为自己的注册账号增加 “期权”数据, 并用于交易获利380余万元,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经辩护, 司法机关认识到杨某篡改系统数据的行为不具备破坏系统之功能, 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在审判阶段变更定性为轻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杨某亦获得3年6个月的从轻判处。
●Z某系Yescoin项目合伙人, 因团队内部纠纷, Z某团队丢失云服务器最高权限, 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Z某团队通过原云服务器账户剩余权限, 以对等连接方式迁移备份项目数据信息, 并对项目进行 “硬分叉 ”继续运营,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辩护人认为, Z某使用先前合法搭建的对等连接权限备份数据, 客观上不属于非法获取行为, 主观上也无非法获取目的, 不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 最终以全案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 不批准逮捕Z某及其团队成员共4人, 4人被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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