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万借条一审“缩水”至16万,只因“合伙”被认定“转贷”?二审律师这样破局
一起跨越十年的经济纠纷,一审被认定为“套取贷款转贷”导致合同无效,38万元借条缩水至16万余元。当事人不服上诉,委托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介入二审,围绕基础法律关系、本金认定、法律适用三大争议点,力争扭转局面。
合伙买车还是借钱?一张38万元借条背后的十年拉锯
2014年,冯某与曹某口头约定合伙购买货车跑运输。冯某出资15万元(其中14万转账给车商,1万现金用于上牌保险),曹某负责运营,并承诺每月分红4000元。然而车辆经营期间,曹某未足额支付分红,更在未经冯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变卖。此后多年,双方反复对账、多次更换借条,最终于2024年12月8日结算出一张38万元的借条,明确将多年经营收入、分红及车辆变卖款汇总为借款,并约定了违约金和维权费用承担。
但一审法院并未采信“合伙结算”的说法,而是将全案定性为民间借贷,并认定冯某从银行贷款的15万元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最终仅以14万元转账为依据,扣除曹某历年支付的9.9万元,判决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约16.8万元。
冯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明明是合伙经营,资金直接买车,怎么就成了违法转贷?”她随即委托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38万元全部诉请。
一审定性“转贷无效”引争议,二审上诉直指三大法律适用错误
上诉状中,代理律师并未纠缠于细枝末节,而是精准锁定一审判决的“命门”,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如下核心主张:
一、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上诉状强调,资金流向清晰显示:银行贷款→支付车商→购车→交曹某运营,上诉人从未将资金“转贷”给曹某本人。双方的多份借条均明确提及“合伙经营”结算转为“借款”,且曹某也当庭承认自己擅自卖车的事实。这些证据均共同指向双方存在合伙清算的事实,而非单纯借贷。
二、借款本金认定严重失实。一审仅凭14万元转账记录认定本金,忽视了同一天冯某分6笔取现共计1万元,且这些现金取现时间、金额均与购车杂费(上牌、保险、税费)高度吻合,2016年补写的借条也明确记载金额为15万元。现金出资的证据链并非孤证。
三、法律适用“张冠李戴”。律师指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制的是以放贷牟利为目的的职业转贷行为,而本案贷款用于特定合伙经营,不具有任何“转贷牟利”的社会危害性。一审将合伙出资行为直接等同于“转贷”,属于扩大解释,适用法律根本错误。同时,38万元系多年多次结算后的汇总债权,即便存在借贷因素,也应适用该解释第27条关于结算后债权凭证效力的规定,而非一刀切否定。
重复扣减利息未支持,二审代理律师全面出击力争改判
除了上述定性问题,上诉状还披露了一审判决的另一处“硬伤”:曹某历年转账的9.9万元,在双方2024年最终结算时已纳入38万元总额之中。一审在否定借条效力后,又将该9.9万元从原始本金中二次抵扣,导致重复扣减,严重损害了上诉人权益。
此外,关于逾期违约金,借条明确约定未按时还款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一审却以合同无效为由未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资金占用损失也应参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非完全不予支持。
目前,该案已正式进入二审审理阶段。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表示,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将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一步梳理十年来的银行流水、结算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并且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力争还原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小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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