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涛律师执业14年,经验丰富。在电子商业汇票拒付案中,凭借专业知识助持票企业胜诉;在建材公司与装饰公司货款纠纷调解里,为建材公司争取有利方案;游乐设备公司纠纷中,锁定责任主体,设“加速到期”等条款促调解,口碑良好。
"在商业活动中,电子商业汇票是常见的支付手段。有一家持票企业,因合法背书取得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可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却遭遇了被拒付的糟心事。该企业随即向出票人、票据保证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支付10万元票据款及相应利息。然而,出票人抗辩持票人未证明基础交易真实性,保证人则抗辩未出具内部决议、保证期间已过。
在这复杂局面下,企业选择了杨炳涛律师。杨炳涛律师执业14年,深耕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专业经验扎实。他深知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与基础交易关系相互分离,持票人只要持有形式合法、背书连续、提示付款被拒的有效票据,即可直接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不得以基础交易瑕疵对抗合法持票人。并且票据保证属于要式、单方法律行为,优先适用《票据法》,法院明确不审查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保证人一经在票据上完成保证记载,即应承担票据责任。同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案起诉未超2年,保证人免责抗辩不成立。在杨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法院最终认定案涉票据合法有效、背书连续,持票人享有完整票据权利,判决出票人支付票据款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诉讼案件,杨律师在调解方面也颇有建树。有一家建材公司与装饰公司因建材买卖合同货款产生争议,建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立案后组织的调解环节,杨炳涛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参与其中。他深知诉中调解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程序简便、成本低、履行确定性强,比判决更利于快速回款。于是在调解过程中,他为建材公司争取到了有利方案。双方达成一致,确认被告欠付货款288982.72元,被告分四期支付欠款,若任意一期违约,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782.5元由被告承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某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游乐设备公司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关费用。杨律师在接手此案后,成功锁定责任主体,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存在混同情况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调解书中确认其与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双重保障。同时,在调解协议中设置了“加速到期”及“逾期违约金”条款,既对债务人形成了威慑,也为债权人后续可能申请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计算依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方及刘某承诺于202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货款14万元等。
杨炳涛律师秉持“专注、合作、诚信”的执业理念,以扎实专业经验和丰富办案经历,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界声名远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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