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医生韩杰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韩杰最终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

一个2岁半患儿因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肠梗阻、感染性休克死亡,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被判承担85%责任,赔偿146万余元。韩杰受到行政处罚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公开表示:“我认可诊疗疏漏,但绝不承认严重不负责任。”

民事赔了,行政罚了,最后还要面临刑事责任。这起案件穿透三层追责体系,在医疗行业掀起巨大争议,而争议的核心,是一个困扰医学与法学界多年的根本问题: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一、一次漏诊,三重追责

先回到案件本身。

2024年2月17日凌晨3点,一名2岁半患儿因呕吐、腹胀被送至抚州健强第五医院急诊,韩杰接诊,腹部平片提示肠梗阻,韩杰予补液等保守治疗。关键过失发生在首诊环节——韩杰没有对患儿进行腹股沟区体格检查,病历中没有任何腹股沟区的描述。上午8点,韩杰交班下班。下午患儿病情恶化,家属自驾转院途中患儿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推断(未做尸检),死亡诊断为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机械性肠梗阻、感染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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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抚州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25年3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46万余元。卫健委对韩杰及上级医师作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按常规流程,事情到这里应该结束了。但家属拿着鉴定意见报警。2025年6月10日,警方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侦查,次日韩杰被刑拘。2026年7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韩杰构成医疗事故罪。

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依据有三:未落实首诊负责制;严重违反诊疗规范——“该查体未查体、该会诊未会诊”;漏诊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然而,韩杰提出了多项质疑:已完成规范交班正常下班;上级医师一同查房未修改治疗方案;未做尸检,死因认定存在争议。最核心的分歧在于:一次腹股沟区查体的遗漏,究竟是普通医疗过失,还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刑事犯罪?

二、“严重不负责任”:一个模糊的刑法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严重不负责任”是医疗事故罪区别于普通医疗过失的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此有专门解释,包括擅离职守、严重违反查对制度、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或常规等情形。本案被归入“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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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在于:“严重”二字,如何量化?

“严重不负责任”要求过失程度达到“严重”标准。然而,正如学者所指出,“严重不负责任”历来是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项内容。

韩杰本人也承认没有对患儿腹股沟区进行检查。争议的核心,是这一遗漏是否已经严重到跨越一般医疗过错、行政违法、医疗事故的边界,进入刑事犯罪。

本案中一个被广泛讨论的细节是:三级查房制度下,上级医师同样查房却未被追刑责。韩杰在交班前完成了查房,接班医师和上级医师也查看了患儿,延续了原有治疗方案。为何只有首诊医生入刑?这引发了医疗界对责任分配公平性的深刻质疑。

三、诊疗规范VS临床现实:不可调和的张力?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核心逻辑是:婴幼儿不明原因呕吐腹胀,腹股沟查体与外科急会诊是儿科急腹症的基础动作,没做就是违反诊疗规范。

这个逻辑从法律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它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临床真实诊疗充满不确定性。

韩杰接诊时间是凌晨3点。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人员。患儿就诊时没有腹痛、严重腹胀等典型疝气表现。家属起初不认可拍片检查。这些客观因素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一个真实的急诊场景:时间紧迫、信息有限、资源受限、判断必须迅速。

医学本身充满不确定性,尤其儿科急诊,病情隐匿、变化迅疾。将一次漏诊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需要极其审慎的论证。

诊疗规范是理想状态下的“标准答案”,而临床实践是在资源约束、信息不完整、时间压力下作出的“最优选择”。两者之间的差距,正是医疗风险的根本来源。如果把每一次偏离规范都等同于“严重不负责任”,那么几乎每一位一线医生都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四、达摩克利斯之剑:行业的集体焦虑

韩杰案判决后,医疗界的反应不是同情一个同行,而是集体性的恐惧。

有医生直言:“一个普通的基层医生并非玩忽职守,也不是出于主观恶意,只因诊疗过程中的疏漏导致了不良后果,是否需要面对民事、行政、刑事三重重罚?”

有医生指出,若责任界定模糊不清,将刑事责任归于一线医生,负面影响会非常大。一方面,急诊科医生可能因惧怕法律风险而本能地选择转诊或推诿,不敢做任何处置;另一方面,年轻医生将不愿从事急诊儿科等高危科室,加速人才断崖。

更隐蔽且深远的伤害,莫过于催生“防御性医疗” ——医生被迫用覆盖全身的CT、密不透风的血检来对抗可能存在的风险。过度检查不仅加重患者负担、浪费医疗资源,还可能因检查耗时过长挤占抢救窗口。这恰恰与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初衷背道而驰。

现实已经在应验这种担忧。有报道称,韩杰案后,某医院仅剩的3名儿科医生中又有2人要辞职。多地出现儿科停诊、整合现象。儿科困境由来已久,而韩杰案无疑雪上加霜。

五、罪与非罪:亟需厘清的边界

刑事责任的追究遵循“谦抑性原则” ——不到非常严重的情况不启动刑事追责。医疗具有专业性、高风险性和目的向善性,刑法的介入应恪守最后手段的定位。

这不是为医生开脱,而是对医学规律的尊重,对医患双方长远利益的守护。

当前,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模糊地带。韩杰案恰恰表明:必须尽快细化医疗事故罪的入罪标准,明确区分 “技术过失”与“刑事过错” 。让医生知道什么行为会触碰刑法红线,也让司法裁判有据可依、避免“唯结果论”。

对于确属严重不负责任、主观恶意明显的行为,刑事追责具有不可替代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但追责的前提是标准清晰、边界明确。

韩杰案之后,每一位医生都在思考同一个问题:下一次,会是我吗?

一个2岁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家属的悲伤值得同情,涉事医生的失职应当追责。但以个案推动制度完善,远比以个案制造恐慌更有价值。唯有在保护患者权益与尊重医学规律之间找到平衡,在惩戒失职与避免“防御性医疗”之间划清边界,才能让医疗安全防线更加坚实,也让医生敢于在风险中担当、在不确定中施治。

这,才是对生命最好的告慰。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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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虎

高级合伙人

Tel:13970883319

涂国虎律师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江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委员会专家,江西省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江西省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江西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认定专家,江西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江西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东华理工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民盟江西省委盟员,南昌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

部分经典案例:原南昌民用建筑设计所所长杨某贪污案(该案最终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原抚州市商务局局长章某涉嫌受贿案(二审依法改判)、原新余市副市长廖某涉嫌受贿案、原江西铜业上海国际公司董事长苏某涉嫌受贿案、全国优秀公安刑警胡某某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一案,江西扫黑除恶第一案宜春刘某等涉黑案(二审依法改判)、南昌县曹某涉黑案(检察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等。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