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咨询:我们与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了一份《货运代理合同》,委托其安排全程货物运输,货代公司说货物在途中丢失,而其只是代理人并非承运人,让我们自行找实际的承运人索赔,而我们事先压根就不知晓实际承运人是谁。请问,合同名称写的是《货运代理合同》,货代公司就只承担一般代理人责任吗?
姚成功律师:不一定。
“货运代理合同”只是合同名称,不能替代对具体合同角色的审查。不同合同角色对应不同的责任基础:货运代理人就其办理的受托事务原则上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承运人原则上对其承诺的具体运输履行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原则上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货代公司究竟属于货运代理人、承运人还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审查的是具体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而不是合同名称。
PART 01
先审查货代公司承诺承担什么义务
法院首先会根据合同条款、报价文件、日常业务沟通,来确定货代公司承担的核心给付义务。
如果货代公司仅根据委托人指示,受托代为办理订舱、报关、交单并辅助安排运输等一般事务,其核心给付义务只是受托处理委托事务,通常属于货运代理人。
如果以自己名义承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对运输结果负责的,则可能构成承运人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
PART 02
再审查实际履行情况
审查实际履行,不是看货代公司是否亲自使用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完成实际运输,而是看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只是辅助处理运输事务,还是以合同当事人身份履行运输义务。
如果货代公司的代理权限只是负责联系承运人、传递运输指令、跟进物流轨迹并协助业务沟通,没有独立承诺运输结果,一般只是货运代理人。
如果货代公司向委托人承担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责任,即使货代公司把全部货物运输交给一个或者多个第三方来完成,仍然可能承担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货运代理企业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方式与控制能力,也是身份识别的重要因素。但仅因其曾经接收、仓储或者短期控制货物,尚不足以当然认定其属于承运人,还应审查其控制货物的合同依据及实际目的。
另外,在海上货运代理业务中,货代公司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证的,如货代提单,委托人要求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PART 03
参考审查收费方式
包干费用、代理佣金、货运差价等情况在实际货代业务中普遍存在,但仅可作为一般参考因素。因为收费方式只是辅助判断交易结构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能决定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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