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九号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卫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通过,经2026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的决定

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的决定》。由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9日中卫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中卫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2019年11月12日中卫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的决定》

的说明

——2026年6月29日在中卫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童 颢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背景和依据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该法典对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其中对农作物秸秆的禁烧管控、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均有明确条款。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集中清理。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动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上位法,《条例》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与上位法不一致。《条例》中关于秸秆禁烧区域划定、处罚幅度、执法主体等规定,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条款存在冲突,如《条例》第十七条设定的罚款幅度(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与法典规定不完全衔接。

(二)上位法依据变化。《条例》制定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修改,原有立法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

(三)内容已被全面覆盖。《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秸秆禁烧、堆放管控、综合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已有系统、完整的规定,能够完全覆盖《条例》调整范围,单独保留该《条例》已无实际必要。

二、废止的论证过程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司法局,通过查阅上位法条文、对比分析、征求基层执法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了多次研判论证。经论证,一致认为:《条例》在施行期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本地工作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随着国家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特别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条例》已失去继续施行的法律基础和现实需要;废止《条例》后,相关管理工作可直接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执行,不会出现管理空白。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一条,决定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并明确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废止后的工作衔接

《条例》废止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以上说明和《决定》,请审议。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卫市

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6月29日在中卫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童 颢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的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自施行以来,对规范农作物秸秆处置、防治大气污染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对秸秆焚烧管控作出新的明确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废止该条例是必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6月29日召开会议,常委会法工委的负责同志列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废止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废止该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且已无继续施行必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以上报告和废止决定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来 源:中卫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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