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强案的紧急申诉暨伪证惩戒申请书
致: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请人
康强,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创业期创始老职工、资深知名校友,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涵屯7栋2门102号
被申请人一
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标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大楼独家物业服务单位,大楼安保、秩序维护、视频监控全部由该公司全权管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4404692J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
被申请人二
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物业服务发包方、案涉大楼产权及管理主体)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大楼
紧急再审申请事项
1. 依法对(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件重启再审立案审查,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理、提审审查结果;
2. 依法对被申请人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提交的无经办人签字、无原始证据支撑的虚假证明材料,启动民事诉讼妨害司法惩戒程序,追究制作伪证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3. 依职权调取2025年3月7日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大楼全时段公共区域监控录像(存储于东吴物业机房、珞珈山派出所备案档案),固定事发完整客观原始证据;
4. 依法撤销原审错误裁判,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判令二被申请人就暴力驱离、伪造证据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础权属与合作关系:东吴物业是计算机大楼官方中标物业服务方,全权管控安保与监控
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于2024年正式中标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大楼整体物业管理项目,大楼门禁管理、保安执勤、全域视频监控系统运维、场地秩序管理,全部由该公司派驻工作人员全权负责,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为甲方发包方,对物业履职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案涉2025年3月7日冲突全程发生在东吴物业管辖、计算机学院所有的大楼范围内,施暴保安系东吴物业在职员工,监控数据由东吴物业实际掌控、校方留存备案,该权责关系为公开招投标公示事实,具备完整公文证据。
二、申请人核心身份:计算机学院建校创业元老,返校系合法合理的校友、老职工正常回访
申请人康强是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筹建初期入职的初代老职工,亲身参与学院实验室搭建、早期学科建设,为院系初创阶段付出长期劳动,属于学院在册历史老员工、武大在册校友。
申请人持学校核发的长期有效校友通行证件返校,属于权利人回到曾经工作数十年的专属办公楼宇,不存在任何“擅自闯入、非法侵入”的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院内历任领导、老教职工均可佐证该基础事实。事发当日门禁保安核验本人有效证件后,主动遥控开启大楼门禁放行,初始环节全程合规、无任何争执。
三、案件完整事实:物业员工暴力伤害高龄老职工,校企两方事后联合隐匿监控、炮制虚假证据颠倒案情
1. 侵权事实客观属实
2025年3月7日申请人依规进入计算机大楼一楼区域,未踏入二楼教学区、未进入教室、未喧哗吵闹、未妨碍任何教学活动,仅正常走访办公区域。东吴物业当班安保人员无故对年近66岁的申请人实施强制拖拽、暴力驱离行为,造成申请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经珞珈山派出所接警登记、武昌区司法局调查记录确认。
2. 东吴物业单方制作法定无效伪证,恶意构陷受害人
为规避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东吴物业单方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文书仅加盖企业公章,无制作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完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单位证明的法定生效要件;文书凭空捏造“康强多次强行闯入封闭区域、使用非法证件、扰乱教学秩序”等全部虚构内容,无门禁记录、监控画面、现场证人任何客观材料佐证,属于典型诉讼伪证。
3. 刻意嫁接无关时间线,混淆案件审理范围
案涉纠纷唯一审理基准时间为2025年3月7日当日,但二被申请人刻意拼凑3月7日之前、之后零散无关片段,脱离事发时空强行推定申请人当日行为违法;申请人后续经计算机学院付杰老师、党委干部公开许可,受邀逐层参观教研室的事实,反而直接印证申请人具备合法入校权限,彻底推翻“非法闯入”的虚假结论。
4. 校方内部自认过错,公开约定道歉却无故失约
冲突发生后,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党委领导、后勤负责人、涉案保洁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均私下承认保安处置过激、存在工作过错,学院主动申请由珞珈山派出所主持调解,约定固定时间组织校方、物业工作人员到场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届时计算机学院相关负责人、保安全员无故缺席调解现场,事后转而向派出所、原审法院提交成套虚假材料,试图通过司法程序掩盖履职过错。
5. 两级法院多次书面发函要求校方、物业提交监控、补充证据,二被申请人无故拒不提交,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申请人在一审、二审阶段,先后多次书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调取由东吴物业保管、校方备案的事发完整监控视频;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正式向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送达证据补正通知书,但学院以“与本院无关”为由拒收、拒绝提交核心监控证据,东吴物业同样隐匿原始录像。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持有关键证据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应当直接推定申请人主张的暴力侵权事实成立。
四、原审裁判三重根本性违法错误(法理论述)
(一)证据采信严重违法,将形式无效、内容虚构的孤证伪证作为唯一定案依据
原审法院无视东吴物业证明材料缺少经办人签字的法定无效情形,无视该证据无任何客观佐证的孤证缺陷,完全舍弃监控、调解记录、校方过错自认等关键线索,单独采信虚假物业证明认定案件事实,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原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违法加重受害方举证义务,免除持有证据方的法定举证责任
监控视频由东吴物业实际控制、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监管留存,属于二被申请人独占的证据资源,申请人客观上无法自行调取。法院驳回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要求年迈的申请人自行举证不存在扰乱秩序行为,完全违背“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妨碍推定不利后果”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事实认定脱离时空边界,将案外无关事实纳入本案裁判范围
本案审理范围严格限定于2025年3月7日当日行为,原审判决混入事发前后的无关碎片化信息,扩大评价范围,以此推定当日行为违法,逻辑严重断裂,基础事实认定完全失真。
五、本案造成的多重负面影响
1. 校园伦理层面:外包物业受校方委托服务师生,却暴力殴打建校元老职工,事后联合出具伪证构陷奉献半生的老员工,严重伤害武大历代离退休教职工、老校友群体情感,损害武汉大学人文声誉;
2. 司法公信力层面:完整监控证据可一键还原全部真相,法院拒绝调取、采信无效伪证作出裁判,极易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质疑;
3. 行业规范层面:全国头部高校后勤服务企业,利用诉讼伪造证据逃避侵权责任,破坏高校后勤外包行业的合规秩序。
六、申请人郑重声明
本人作为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初代创业职工,毕生恪守校规校纪、爱护母校声誉,自始至终无任何扰乱教学、违规入校行为。2025年3月7日无辜遭受外包物业人员人身侵害,事后遭遇企业伪造诉讼证据、校方隐匿监控、拒不配合司法调查等一系列不公对待,历经一审、二审审理均因核心原始证据被隐匿而败诉。
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秉持司法公正,依职权调取封存的现场监控视频,穿透虚假书面证据还原客观真相,依法启动再审纠正原审错误裁判,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伪证行为予以惩戒,为一名深耕武大数十年的老职工厘清冤屈、维护合法权益!
附件:1.校友及老职工身份证明材料;2.伤情佐证材料;3.证据调取申请书送达回执;4.校方调解道歉沟通记录;5.东吴物业中标公示截图复印件
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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