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知了”事件发展到今天,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网络热梗,而是一场关于商业宣传边界、网络创作自由与企业维权尺度的公共讨论。我的核心观点是:法律框架下的维权天经地义,但“一千万以内最好”这种长期存在的浮夸宣传方式,同样是破坏市场诚信的弊病,不应在舆论中被轻易放过。
维权有理:不能把“蓄意抹黑”包装成“玩梗自由”
首先必须理清一个事实:鸿蒙智行此次投诉并非针对传统玩具“竹知了”本身,而是针对171条有明确侵权事实的恶意内容。这些内容通过AI丑化肖像、恶意剪辑音频等方式,将企业家的形象与特定负面符号强行捆绑,形成了明确的指向性暗喻。
法律的底线是清晰的。即使未直接点名,但通过“1000万以内最好”的标志性口音与特定音效组合,使公众能识别指向特定主体,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商业诋毁。面对有组织的“六步流水线”式黑公关套路-1,企业依法投诉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点无可指责。
引火烧身:浮夸宣传是滋养“恶搞”的温床
然而,我们也不能回避另一个关键问题:为什么“竹知了”这个梗能引发如此大规模的共鸣与二次创作?
根源恰恰在于那句被反复使用的“1000万以内最好的SUV”。这种“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绝对化宣传,早已在公众心中种下了对“大嘴”风格的反感种子。当“竹知了”的“哇哇”声与发布会现场的惊呼声形成互文时,它调侃的本质其实是对那种浮夸、绝对化营销话术的讽刺-11。
而讽刺的是,这种“最好”“最强”的表述,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更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既然法律禁止此类广告,为何这种宣传方式能长期大行其道,成为企业的“特色”?这在舆论观感上形成了强烈的撕裂:企业可以无视法律搞浮夸营销,普通民众却不能通过解构的方式来表达不满?
结语
“竹知了”事件是一面照妖镜。它照出了黑公关的无底线,也照出了大企业营销的傲慢。华为通过法律手段打击恶意抹黑是正确的,但在挥舞法务大棒的同时,也应反思自身长期使用的“最”字辈营销话术是否妥当。
如果不改变这种动辄“千万以内最好”的浮夸文风,即便下架了“竹知了”,未来还会有“竹蜻蜓”“竹蚂蚱”来承载公众对过度营销的嘲讽。依法维权和合规营销,两条腿都要踏实地踩在法律的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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