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技术的精进与普及,智能辅助驾驶为车主们的出行带来便利,但部分车主却产生“开启智驾,车是系统在掌控,而不是人在开”的错误认知。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裘某醉酒后开启智能辅助驾驶驾车,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2026年2月25日凌晨,裘某在绍兴与朋友饮酒聚餐后准备返回杭州。裘某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开启智能辅助驾驶,车辆就会按照设定好的路线,依靠智能技术“自动驾驶”到家。当车辆行驶至柯诸高速杭州都市圈环线下行方向130公里附近时,裘某困意难挡,竟在驾驶位上沉沉睡去。最终,车辆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因未能检测到驾驶人响应,停在了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
后有人员发现该辆异常停放车辆,多次拍打车窗将裘某叫醒。经检测,裘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裘某使用智能辅助驾驶系统驾驶车辆,并不改变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质。因醉酒引发的判断能力、反应速度下降,裘某无法及时接管车辆、处理紧急情况,甚至在高速主干道上长时间停车,将自己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裘某拘役,并处罚金。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照《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国家标准,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民用车辆搭载的智能辅助驾驶系统最高达到L2级组合驾驶辅助水平,即系统协助驾驶员完成部分驾驶任务,驾驶主体始终是人类驾驶员。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智能辅助驾驶不是酒后驾车的“免罪金牌”。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采用智能辅助驾驶技术,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面临驾驶证吊销、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如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法官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切勿错误依赖科技,切忌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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