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蔡海兵殉职案”一审被判有罪后,前海军陆战队第1师师长林成根一直以“量刑过重”为由,否认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法律和道义责任。二审法院8月7日也认定其应承担严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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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尔高等法院刑事4-3部7日上午就蔡海兵殉职案作出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业务过失致死、违反《军事刑法》中的命令规定等罪名,判处被羁押起诉的前师长林成根有期徒刑3年。

合议庭认为,林成根对赴庆尚北道醴泉执行暴雨灾害搜救和恢复任务的部队,负有防止官兵生命和身体遭受危险的作为义务。法院指出,尽管作战现场持续降雨、危险性上升,林成根仍强调比安全更优先的进攻性、积极性搜寻,导致行动持续进行并放大了风险。

审判长全智媛尤其提到,林成根在2023年7月18日由师长主持的视频会议上曾表示,“不要只从道路上往下看,要下到水边,拨开草丛、用东西探着找”。法院指出,这一表态“使官兵不可避免地离开了在河流泛滥情况下相对安全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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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智媛还表示,在海军陆战队内部,“水边”这一概念本就陌生,而在河水泛滥的情况下,水边与水中的界限又变得模糊。在这种情形下,师长要求“下去拨开草丛、探着找”,势必导致搜寻区域被无节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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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指出了林成根行为的严重性。全智媛表示,作为对部队成员生命等负最终责任的最高级指挥官,事故发生后,林成根却动用宣传系统,指示构建“自己没有责任”的说法,并试图为应对庆尚北道警察厅搜查而隐匿相关情节证据。在长时间的调查过程中,他还控制下级人员的陈述内容,一味急于推卸责任。

法院同时驳回了与林成根一同对原判不服的其他指挥官的上诉。一审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2部曾于5月8日判处:前第7旅旅长朴相贤、前营长崔镇奎禁锢1年6个月;前营长李容民禁锢10个月;前本部中队长张某禁锢8个月,缓刑2年。

全智媛就包括林成根在内的全部被告人指出,在无法判断水深、连基本安全装备都未配发的情况下,他们将海军陆战队员投入灾害现场,疏于履行防范危险的义务,最终导致一名入伍仅4个月的海军陆战队员死亡。她还表示,事故发生时,其他被急流卷走的队员如果未能脱险,完全可能演变为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因此有必要予以严厉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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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发现场最高级指挥官、前第7旅旅长朴相贤上校,法院表示,作为总指挥官,他本应承担严格的注意义务,却在没有制定安全对策的情况下传达含糊不清的指令,进一步加剧了混乱和危险。

法院还指出,即便是在本可纠正问题的旅长主持会议上,朴相贤也只是反复传达师长过度激进的搜寻指示,增加了下级指挥官的压力。

法院并称,朴相贤在庭审中仍回避自身责任,只抓住最初发布的“水边”一词,试图把责任转嫁给营长和中队长,因此其可责性较高,而且也未获得遇难者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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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早传达“可下到腰部深度”指示的前营长崔镇奎,法院表示,在反复受到有关炮兵部队成绩的斥责后,他感到“必须拿出成果”的压力,因此即便没有得到上级正式批准,仍断然表示“炮兵要下到腰部”,自行扩大了下水范围。

法院认为,在水中与水边界限并不清楚的情况下,这种说法成为导致官兵误以为可以进行危险下水搜寻的决定性诱因。

对于前营长李容民,法院表示,作为涉事部队营长,他本应直接掌握各个搜寻现场的具体风险,并对所属官兵的生命和安全负有直接注意义务,但他却执着于师长关于统一着装的指示,坚持让官兵穿长筒靴,增加了限制海军陆战队员行动能力的风险。法院同时指出,他也未获得遇难者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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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特别检察组未提起上诉的前中队长张某,法院表示,其实施危险搜寻的根本原因,在于上级指挥官反复施压斥责,以及在必须执行命令的重压之下走上犯罪行为;遇难者家属也表示不希望追究其刑责。不过,法院同时认为,一审量刑并不存在明显过重、不当的问题,因此维持其有期徒刑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