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这一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案情简介

孙某某(化名)。2025年11月10日晚,利辛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辅警在处置一起盗窃警情时,依法传唤孙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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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第三,孙某某系初犯,真诚悔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的,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依法构成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被告人的最终量刑具有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