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男子家长群造谣侮辱孩子同学被判赔##家长造谣孤立儿子同学被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家长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涉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案,引发关注。此前,学生张元(化名)在校内与同学赵恒(化名)玩耍时,被赵恒用树枝打到头部。老师调看监控后判断赵恒并非故意。但张元的父亲张汉(化名)随后在班级家长群内连续发声,称赵恒有“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并称“去年我儿子被这位同学用木棍打成脑震荡”“学校非常清楚这个孩子的精神疾病问题”,更煽动其他家长“我们集体要求学校让这个孩子退学”。这些言论发出后,赵恒在学校遭到孤立,未能继续正常上学。赵恒诉至浦东法院,称自己当时是无意间用树枝碰到了张元头部,而张汉却凭空捏造其用木棍将人打成脑震荡,至今也拿不出任何医院鉴定报告。他认为,张汉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家长群中发布不实言论,这些内容已经明显超出合理边界,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被严重降低,精神压力巨大,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张汉在家长群中发布的涉案言论,多处明显带有贬损和侮辱性质,相关内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该行为直接造成了赵恒社会评价的严重降低。同时,结合双方均确认事发后赵恒再未上学的事实,足以认定他的正常学习生活已受到严重影响。张汉虽予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法院据此认定张汉的行为构成对赵恒名誉权的侵害,一审判令其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赵恒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该案由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法官韩旖旎提醒,微信家长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空间并非个人情绪宣泄的‘自留地’”,发布和传播信息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via.中国青年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