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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告

由于朱璐瑶等19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按照《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过“凤凰警事”微信公众号采取公告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

朱璐瑶等19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及现场查处照片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上述人员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

公告期为七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朱璐瑶等19人公告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方式:0743-3506369

附件:朱璐瑶等19名当事人名单.xlsx

  • 来源:凤凰警事

  •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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