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是毒品犯罪辩护中最具争议也最值得争取的环节。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为“钱没付、货没拿”就不算犯罪完成,但在法律上,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远比这种直观理解复杂。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律师汪国辉结合司法实践,深度解析走私、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及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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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两种情形。目前通行的标准是:以毒品实际入境或出境作为既遂的标志。

具体来说,输入毒品以毒品实际进入我国境内为既遂,无论是否被查获,都不影响既遂的认定;输出毒品以毒品实际运出我国境外为既遂。实践中需要区分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和间接走私三种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既未遂标准。

二、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认定思路。

一种思路以毒品是否实际转移给买方作为判断标准。毒品交到买方手里,就是既遂;没交出去,即使双方谈好了价格、甚至已经收了钱,也不算既遂。按这个标准,毒品有没有真正过手,是关键。另一种思路以交易是否进入实质环节作为判断标准。买卖双方见面、验货、称重、谈好价格,这些实质性交易行为一旦完成,就认定为既遂,不再看毒品是否实际交付、毒资是否实际支付。按这个标准,交易一旦实质性启动,即使警察提前冲进来,也算既遂。两种标准之间的差距,就是辩护律师可以争取的空间。

三、辩护律师的切入点

走私、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辩护,关键是把这几个问题逐个理清楚:如果当事人还停留在协商阶段,没有见面、没有验货、没有称重、没有谈价,可以主张尚未进入实质交易环节;在采用交付标准的案件中,如果毒品没有实际转移给买方,同样可以作为切入点;还有一类情况是误将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经鉴定不含毒品成分的,属于对象不能犯,应认定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控制下交付的案件也值得单独审视,如果毒品全程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当事人自始不可能实际取得或交付,同样有争取未遂的空间;另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行为类型的既未遂标准各不相同,不能笼统判断,需要根据具体行为类型分别分析。把这些方向逐一过一遍,往往能找到争取从轻处罚的突破口。

四、结语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律师汪国辉提醒,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不是简单的交没交到手里的问题。同样的行为,在有的案件中被认定为既遂,在有的案件中被认定为未遂——标准不统一,恰恰说明这里面有辩护的空间。毒品案件一旦涉案,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既遂还是未遂这个问题在侦查阶段就分清楚,往往比到了法庭再争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