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起诉信托公司再起诉银行,信托暴雷12年后,法院判代销银行赔偿20%。 ”
资管新规落地至今,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已是金融侵权案件核心裁判准则,但银行违规代销信托引发的纠纷仍持续涌现。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 披露一则 上海金融法院 的 二审判决书,为一起跨度长达 12 年的信托投资维权案画上句号。
判决书中的 涉案银行 为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结合监管处罚档案、同类生效判例交叉比对核实,案涉产品实为 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 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案原告是一名六旬老太, 2013 年投入 310 万元购入该信托,直至 2026 年二审落槌,维权跨度超 12 上诉庭审中,周某诉称, 主张两案违规销售事实一致,应遵循类案同判。
整个维权过程一波三折: 先行起诉信托公司败诉、双方围绕诉讼时效激烈对抗、一审损失核算口径出错被二审全盘撤销改判,多重争议叠加,成为银行代销信托合规又一典型警示案例。
01 先行起诉信托公司败诉, 诉讼时效成核心攻防焦点
2013 年,周某在光大银行上海卢湾支行工作人员推介下签署信托合同,全程无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合计投入 310 万元认购长安信托煤炭 3 号产品。该产品投向山西联盛矿业股权收益权,预期年化 9.5% ,受煤炭行业下行、企业债务暴雷冲击,信托进入十余年重整兑付周期,本金大幅缩水。
周某 2016 年前往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起诉长安信托,主张信托计划不成立、要求全额返还本金,被法院全部驳回。周某才转向光大银行追责,由此催生时效争议。
光大银行上诉抗辩:周某 2015 年就知晓项目暴雷并持续投诉,起诉已超出三年诉讼时效;一审以上海高院 2024 年 7 月驳回同类再审裁定作为时效起算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审法院认定: 项目出险不等于周某清楚银行存在代销违规。 2024 年 7 月高院再审裁定出具前,银行尚无生效司法定论,周某无法明确真正侵权义务人,自该裁定作出起算诉讼时效, 2025 年周某提起诉讼并未逾期。
02 回款定性一审偏差, 二审撤销改判调高赔偿额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核算损失时,将 2014 年 3 月 7 日信托发放的 29.45 万元计入收回本金,测算本金亏损 1,112,119.42 按 20% 责任比例判令光大银行赔付 222,423.88 元。
周某上诉, 核心异议集中在这笔回款定性。 她表示,信托公告明确 29.45 万元为第一年度投资收益,收益不能抵扣本金,一审基础数据存在根本性偏差;二审审理期间,她又收到 37,834.33 元信托分配本金,损失总额需重新核算。
上海金融法院采纳周某上诉意见, 二审直接撤销一审全部判项,重新拆分收益、本金两类兑付流水,核算周某实际本金亏损 1,368,785.51 元。
二审虽调整最终赔付数额,但未改动银行 20% 过错承担比例, 最终改判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卢湾支行赔偿 273,757.10 元。 判决同时约定,周某若再收到信托分配款,对应 20% 可从赔偿款中抵扣。
03 投资者援引同类判例, 法院:类案可参考但不能照搬
庭审中,周某诉称,经核实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 2 份同类案件判决书。周某 主张两案违规销售事实一致,应遵循类案同判。
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了类案中关于收益不抵扣本金的裁判规则,但同时指出,本案原告存在先行起诉信托的特殊维权背景,在兑付流水、投资履历、举证细节上与其他案件存在明显差异,类案仅能作为裁判参考,不能直接套用全部裁判结论。
上海金融法院统一划定银行 20% 赔偿责任边界,裁量逻辑高度统一:光大银行违规代销异地信托、未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未完整揭示产品风险,违背“卖者尽责”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而周某账户历史交易记录显示,其 2011 年至 2014 年间参与多款信托及理财产品投资,累计交易金额超千万元,具备成熟投资经验,签署全套风险告知文件却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叠加煤炭行业周期下行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市场风险,酌定银行承担两成本金损失赔偿责任。
04 结语
本案释放两大明确信号: 其一,以 “代收代付”之名行代销之实,缺失适当性管理,银行须承担过错赔偿;其二,信托兑付流水中收益与本金必须严格区分,定性直接决定最终获赔金额。
对机构而言, 异地信托代销、省略风险测评、无信托人员到场签约, 条条都是合规红线;对投资者而言, 留存每笔兑付流水、每份监管答复、每份同类判例, 是维权路上最硬的底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