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遇到系统、机器出错多出钱款,觉得是设备自身问题,拿了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湖北瑾言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刘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收录的许霆盗窃典型案例,结合完整案件经过,分析利用ATM故障大额取款背后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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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经过与裁判过程

2006年4月晚间,广州一名保安员许霆持余额仅一百多元的银行卡到银行 ATM取款,操作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每支取1000元,银行卡只扣除1元。发现漏洞后许霆没有停止操作,当晚连续取款171笔,累计取走银行资金17万余元,同行人员也借机取走一万多元。银行次日核对账目发现资金缺失并报警,许霆得知事发后没有主动归还钱款,选择外出躲藏长达一年,后被警方抓获。一审阶段,中院认定其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判决公布后引发大范围社会讨论,当事人提起上诉,高院以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瑕疵,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重新审理后,法院综合案件特殊背景,作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的判决;许霆再次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该量刑,最终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完成核准。

二、民事与刑事盗窃的区分思路

不少群众难以分清多拿钱款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结合本案可以大致区分方向。如果只是偶然少量取得多余钱款,发现问题后主动联系银行返还,大多只会按照民事不当得利处理,仅需要退还资金;但若是明知设备存在故障,刻意多次操作套取大额资金,事发后刻意躲避、长期潜逃,就容易被认定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想法,不再简单归为民事范畴。

三、本案量刑减轻的核心原因

很多人疑惑同样是盗窃金融机构,一审无期、重审仅五年,核心原因在于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平衡处罚尺度。第一,犯罪起因具备偶然性,是ATM设备系统故障诱发作案,区别于提前踩点、破坏设备、有预谋的恶性盗窃,当事人主观恶性更小;第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退还部分涉案赃款,降低银行实际损失;第三,直接适用标准刑期会造成处罚过重,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处罚原则,法院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在标准刑期之下从轻量刑。

四、ATM故障取款的法律后果与正确处理方式

机器故障不会改变财物归属,ATM内的现金始终归银行所有,不会因系统出错而变成无主物。单次错误操作并及时报备,与多次大额套取、事后逃避追责,在法律上的定性截然不同。罪名认定与量刑可以分开考量:即便行为构成盗窃,法院也会结合案发背景、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等综合裁量,不会直接适用重刑。公众如遇ATM多吐现金或账户莫名多出资金,切勿动用或转移,应及时留存交易记录并联系银行或报警;若已取走钱款,主动全额退还是争取从轻处理的重要情节,切勿心存侥幸。一旦被公安机关传唤,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五、结语

机器系统漏洞不是占便宜的机会,而是法律底线考验。一时贪图大额钱款,不仅要全额退赔损失,还会留下犯罪案底,遇到资金、设备异常的情况,主动报备、及时归还,才是稳妥合法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