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第一批)》,多起围标串标典型案例被集中曝光。其中,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办的一起串标案列入首批通报名单,在大连本地建工行业引发震动。
两次投标皆“内定”,524万余元落袋
通报显示,2021年6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宏借用于某祥实际控制的公司资质,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主体,先后两次参与大连市金州区某街道工程项目投标。
刘某宏一方由公司业务员矫某国负责对接招标方,同时主动联系、安排陪标单位,与陪标方通过“协商投标报价”等方式提前串通,表面有多家单位竞标,实则报价区间、陪标配合均已事先锁定。最终两个项目均由于某祥实际控制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合计524万余元人民币。
2025年8月,瓦房店市公安局对刘某宏、于某祥、矫某国三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针对大连不少中小建企长期存在的“资质挂靠、熟人帮忙围个标不算大事”误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杨财广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直指痛点。
《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核心在于有没有“合谋”和“情节严重”。杨财广解释,如果公司负责人(实控人)明知借用人是为了去围标仍配合出借,主观上已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如果中标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立案红线,绝非罚点款就能了事,相关责任人必然会被刑追责。
杨财广律师进一步提醒,除了刑事责任,涉事企业还将面临“生存级”的多重惩罚:罚款、取消1至3年投标资格、列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黑名单、建筑业资质降级或动态核查受限。“很多建工企业以为‘借个照’只是赚点管理费,本案说明,只要明知对方去围标还配合,老板自己也可能坐上被告席。”杨财广说。
技术监管已无死角,“老套路”等于“自投罗网”
此次通报并非个案。同批公布的还有朝阳张某磊串通投标并行贿案、辽阳高标准农田建设围标案等多起案例,部分责任人已被判刑。
业内人士提醒,在电子招投标留痕、评标系统自动比对雷同标书、社保与实名认证交叉校验等技术监管手段下,“借壳投标、电话约价、熟人陪标”的“老套路”已彻底失灵,几乎等于“自投罗网”。业内普遍建议,企业须把合规审查前置到盖章投标之前,否则“资质外借”随时会变成“刑责内引”。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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