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岁老人到底是不是城管撞死的!?福建福安,城管工作人员执勤时与79岁老人冲突,冲撞致老人枕部着地死亡,2026年8月7日宁德中院一审开庭,检方认定男子为故意伤害罪,男子却说是被老人持续辱骂才引发冲突,家属对此持否认态度,还表示要执法记录仪,城管回应刚好没电,当地表示涉事者是派遣临时工,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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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0日早上9点过,福安市阳头市场三角坪一带出摊高峰。

郑某亮,1986年生,2020年6月通过劳务派遣进福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做市容协管,当天在察阳路农贸市场转弯口劝离占道三轮。

目击商户后来对媒体说,老人吴某那天没摆摊,就穿棉袄在台阶边晒太阳,跟蹬三轮的老相识嗓门大聊两句“今早城管又来得早”。

9时23分前后,冲突炸了,福安公安12月通报写的是:郑某亮与吴某发生口角,郑某亮用身体冲撞吴某致其受伤。

家属调到的民用监控没有声音但有画面:郑某亮小跑迎面过来,上肢前顶,吴某后背撞上台阶,棱、枕部着地后不动了。

郑某亮蹲下把制服帽垫老人头下,打110和120,9时50分到阳头派出所投案,吴某送医后熬到12月23日凌晨,因枕部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宁德物证所出了鉴定。

案发当天网络视频流出,标题“城管推倒老人”刷屏,福安公安先发通报定性“涉嫌故意伤害刑拘”,当地回应补一句“涉事队员系临时工”。这8个字把舆论从“城管打人”扭到“派遣工背锅还是局里兜底”的讨论上。

2026年8月7日上午,宁德中院一审开庭,检方起诉书载明:郑某亮多次制止吴某“辱骂”未果,9时23分冲撞;承认投案、打救助电话,但定性故意伤害(致死)。

知情人透露,公诉人念到“被害人持续辱骂”时,旁听席家属摇头。

老人亲戚会后告诉记者:吴某半年前满79,非摊贩、耳背、说话响,至多对执法评论两句,不可能“持续辱骂”到让协管冲撞。

更关键的是,家属和律师庭前就申请调郑某亮执法记录仪,办案单位回“没电了,没录”;庭审再提,检方未出示该证据。

家属另一气点在“谅解”环节:老人走后郑某亮家人才托人打电话问“要多少谅解费,我们去城管局帮你要”,子女认为这话既轻飘又甩锅给单位,拒绝任何谅解。

庭审未当庭宣判,郑某亮劳务派遣身份、记录仪缺失、辱骂事实举证责任,全留到合议阶段,一条人命卡在“口头辱骂没录音、记录仪没电、临工没编制”三道缝隙里。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故意伤害致死定性看主观,但“老人辱骂”若无相应证据证实,撞人动作本身足够定责。

检方走《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依据是冲撞—倒地—枕部受伤—死亡的因果链;郑某亮辩称被辱骂激怒,依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辱骂属定罪背景事实,应由控方证明。

执法记录仪依法是城管上岗标配,《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要求全过程记录,没电不是免录理由而是管理失职。

记录仪缺失致利于被告的情节无法核实,法院可按《刑诉法解释》第90条结合家属质疑,对该份“未记录”作对取证方不利推定,但不自动翻供,客观监控+伤情鉴定仍能撑起故意伤害。

临时工身份不挡刑责,劳务派遣只是劳动关系,职务内侵权由个人定罪、单位承担民事替代责任。

其次,老人非执法对象这一节,直接砍掉“执法冲突”抗辩。

吴某是晒太阳群众,即便出言评论,也不构成妨碍公务,郑某亮作为协管无权对其身体冲撞;把“劝阻摊贩”扩到撞骂街老人,超出履职边界,排除妨害公务或正当防卫可能。

79岁高龄+枕部着地致死,伤情鉴定已锁死重伤以上,量刑档在10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考虑投案、打120、未持械,大概率10-15年区间,判13年上下常见。

最后,行政线不能因刑案开庭就静音。

记录仪“没电”暴露出福安城管日常巡检留痕漏洞,依《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可查该局装备管理与派单记录;派遣公司把关入职培训、是否持证上岗,也归人社和城管双查。

刑事判完,家属还能走民事途径,起诉福安市城管局+派遣公司连带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精神损害,但单独民事诉讼可争取)。

“临时工”三个字在民事层兜不住,单位埋单是确定性结局,街边晒太阳的老人摔死,记录仪恰好没电,这一巧合比撞击本身更该被记进城管执法的整改清单。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