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这是玩不起!上海闵行,44岁网约车司机完成订单后到充电站补电,刚插上充电枪下车1分钟就身体不适倒地,29分钟后猝死,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车辆静止、不在驾驶过程中”拒赔,一审法院认定属保险责任,需要赔偿60万元给死者父母、妻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么判!(案例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2023年10月,李某在上海注册为某平台网约车驾驶员,每天约早上6点上线、晚上10点收车,中间基本不歇,挣得是辛苦钱。
平台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他投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限额60万元。
附加险通用条款第2条写的是“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驾驶员伤亡,平台依法应赔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保单特别约定第11条却又收窄成“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送医48小时内死亡”。
据悉,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跑完当天最后一单,开车进闵行区一处快速充电站,停稳、拔钥匙、下车插充电枪。
监控显示:下车仅1分钟,他因胸闷蹲在车前;挣扎起身后2分钟再度倒地,16时23分宣告猝死,年龄停在44岁,整个过程仅仅29分钟。
李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他死后,家里留下70多岁双亲、妻子和三个孩子,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8岁,六名继承人拿着死亡证明和保单找保险公司索赔60万。
对方却出具拒赔通知:李某倒地时人已下车、车在充电静止状态,不符合“驾驶本车过程中在车上发病”相应条款,不赔。
家属把保险公司告到闵行法院,一审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咬死文义:特约条款第11条是双方特别商定的理赔门槛,“驾驶本车过程中+在车上”两个动作缺一不可,充电是私人事务,不是驾驶。
家属方则甩出三段材料:订单轨迹(末单结束到猝死不到半小时)、充电站监控(下车步态不稳、先蹲后倒,说明病发在驾车段已萌芽)、附加险第二条原文(“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圈定在车上)。
闵行法院2025年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理由有三:
第一,同一份保单里,特别约定第11条的“驾驶本车过程中在车上”和附加险第2条的“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明显打架。根据保险法第30条,格式合同有争议,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解释,狭义限缩版归保险公司自己兜。
第二,网约车不是“上车=上班、下车=下班”的活。接单、送客、找桩、充电、候单是一条连续营运链,电不够就得断单,充电是保障下一单能跑的前置动作,车还控制在李某手里,算运营延伸。
第三,医学和视频都指向病发起点在驾驶段。下车1分钟就撑不住,反推驾车时冠脉已经出问题,强忍到桩位停稳才崩,不能因最后倒在外头就掐掉前面那段。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上海金融法院,理由再加一条:这是承运人责任险,得平台先对司机负法定赔偿责任才触发理赔;平台此前和家属调解只付3万“人道补偿”、没认赔,所以保险也不该赔。
2026年二审驳回:特别约定已单列“司机猝死赔偿”限额60万,实质是把猝死保障嵌进保单,不依附于平台有责无过错;3万人道补偿是温情款,不抵保险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万,一、二审受理费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案子值钱的地方,不在“60万”数字,而在把新业态劳动者的“在岗边界”重新画了一遍。
第一,格式条款的歧义,司法不站起草方。
保险法第30条不是摆设,保险公司拿自己写的特约当盾牌,却和通用条款自相矛盾,法院直接翻盘作不利解释。
这提醒所有营运险投保人:签单时别光看“猝死赔多少”,要盯“猝死认定场景”那一行小字,写“运营期间”比写“驾驶座上”安全得多;若两份表述打架,真出事法律偏向弱者。
第二,网约车“工作时间”不能按写字楼打卡算。
接单是营运,跑单是营运,充电加油、待派单、洗车都挂在营运行程上,只要车没交班、人没下线、轨迹连得上单,就别想用“他没握方向盘”切出去。
本案把充电钉死为“必要环节”,等同给外卖员等单、货车司机卸货间歇、主播下播填表都留了类推空间:只要行为服务于履约,且处于连续可控状态,就别拿物理姿势否定劳动关系式的保障延续。
第三,责任险外壳包人身保障内核,看特别约定不看主险名。
很多平台给司机买的“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看似要平台先赔,但一旦特约里单列“司机猝死限额XX万”,法院多按独立给付义务处理,平台调不调解都不影响家属找保险公司。跑网约车的,出事前先让家属把保单特别约定页拍下来,别等拒赔才翻合同。
劳动者保障的刻度,不该卡在屁股是否挨着驾驶座那几厘米海绵上;从接单到补电到再接单,人活着连贯跑了一天,保险公司就不能拿“车停了”三个字把命价抹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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