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西门庆还狠,也比西门庆冤!四川兴文,男子与有夫之妇婚外情败露,被其丈夫结账羞辱后,双方电话约架,男子驾车寻仇却认错人,把聚餐路过的行人撞成重伤,事后男子主动投案,表示不知道怎么就撞上去了,但警方调查行车记录仪戳破“不知咋撞的”谎言,一审法院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男子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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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晚约11点,兴文县一个火锅店外,先散出一桌亲戚聚会,钱韵随丈夫雷谦吃完起身,但钱韵没回家,转头约了龚豪等一拨人去县城KTV续场。

龚豪当晚喝了三四瓶啤酒,唱到凌晨1点多,包厢结账时摸口袋说没带钱,人先溜了,没办法,钱韵只好打电话给雷谦,雷谦接到妻子电话来KTV门口接人。

前台把单子递给雷谦,总共消费380多块,雷谦无奈刷了卡,这一下把火点燃:老婆深夜被陌生男叫走,自己还得替老婆的姘头买单。

几乎同时,龚豪溜出KTV后不死心,拨钱韵手机,雷谦手里有妻子手机,接通就骂:“你个龟儿子半夜缠我老婆!”龚豪回骂“你戴绿帽还横”!

两边在电话里约“老地方见”,龚豪拦了辆网约车?不,他有自己的车停在KTV后巷,酒劲上头没叫代驾,自己坐进驾驶座。

行车记录仪后来拍下:1点47分他拨通雷谦号码,边开边吵;1点52分他踩油门轰鸣,从辅路切进主路,目标锁定向路边站着的一群人,他以为那是雷谦和钱韵,其实是刚吃完夜宵的陈宇和三个朋友。

监控角度从便利店摄像头拉出来:龚豪的轿车先提速到六十多码,距人群七八米时方向盘明显右打,车头斜切进人行道,先撞陈宇小腿再顶腰腹,把人卷到引擎盖滑行三米;撞完他不刹车,左打方向绕出人行道继续开走。

陈宇当场肝破裂、骨盆粉碎,送医ICU,龚豪开出去两公里,把车扔在河堤,自己走回租屋睡,第二天中午酒醒,听说昨晚撞死人了,主动去派出所:我喝酒了,不知道怎么就撞到。

民警调记录仪和监控,把“不知咋撞的”撕碎:油门轰响、转向刻意、撞击后绕行脱离,全是追撞动作;通话内容里你敢来老地方我撞死你这一句,龚豪自己都认是气话但承认说过。

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拘,检察院按“以驾车撞人方式故意杀人、对象错误不阻却故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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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法院一审认为:龚豪基于婚外情被揭的愤怒,借酒壮胆,以机动车为凶器指向特定约架对象,主观有非法剥夺生命故意,客观实施加速绕撞,虽撞错人仍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或既遂看陈宇伤情,本案陈宇抢救回但重伤定未遂)。

虽然龚豪已经喝酒,但酒精不免责,龚豪主动投案但供述不实,不认定自首,综上,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龚豪有期徒刑13年。

龚豪不服上诉,称“只是想吓唬、没想杀人,撞人是酒驾过失”,二审法院会如何判?

首先,对象错误不阻却故意杀人故意。

龚豪主观上要撞死的是“电话里骂他的雷谦”,实际撞了陈宇,属于刑法上“具体事实认识错误”里的对象错误(误甲为乙)。

我国司法通说与《刑法》第14条衔接: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剥夺“那个站在路边的人”的生命仍实施,对“人”的死亡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就具备故意杀人故意;至于撞中的是预定目标还是替身,不影响罪名,只影响是否既遂。

陈宇重伤未死,定故意杀人未遂,13年在未遂档(死刑、无期、十年以上)里属中间偏下,已经给了酒驾背景下的量刑折扣。

其次,“酒驾+气头”不是杀人故意的橡皮擦。

龚豪上诉拿“酒喝多了控制不住”“只想吓唬”当挡板,法院看的是客观行为链:记录仪威胁语、提速六十码、人行道切角、撞后绕离不救——这些动作酒精解释不了,醉汉不会精准打方向盘绕开路灯杆只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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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和《醉驾意见》都明确,饮酒后实施攻击性驾驶并针对特定人,按故意犯罪而非危险驾驶或过失致人重伤处理;本案把危险驾驶罪(醉驾)吸收进故意杀人,不再另罚,定性升格正确。

最后,婚外情约架的“情敌逻辑”不产生正当防卫空间。

雷谦结账、接妻、电话对骂,全程没动手没持械,龚豪主动驾车赴约寻仇,双方不存在防卫前提;即便雷谦先辱骂,也远未到“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程度。

把感情纠纷里的羞辱感转化成机动车撞击,是典型借私力报复绕过法律,法院用十三年告诉同类人:车不是情绪出口,错撞路人也不是“运气好只判十三年”,换成撞死雷谦就是无期起步,撞死陈宇就是既遂顶格。感情烂账开到公共道路上,账单由刑法结。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龚豪绕行加速、针对人群、撞击后不救离场,结合通话威胁,足以推定杀人故意;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13年。

笔者点评:本案中,龚豪全程没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但想撞情敌撞错路人,比普通醉驾恶十倍,判决13年的点卡在“把车当刀使”。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