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找我的时候,最好的时机已经过去了
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串通投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有些案子从头跟到尾,有些是中途接手的。中途接手的那些,常常让人可惜。
去年有个当事人,做市政工程,因为借资质投标被立案。他先找了一位平时办离婚、交通事故的熟人律师。会见回来,带回的话是"配合调查,态度好一点"。这句话本身没错,但在这个案子里,它几乎等于什么都没说。
我后来翻卷宗,发现真正决定这个案子走向的问题,前面几个月压根没人碰过:中标金额到底怎么算,包不包括暂估价部分?公司算不算单位犯罪?他本人是实际控制人,还是只是个被挂靠的名义方?这几个问题的答案不一样,量刑区间能差出一大截。
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我接手,有些话已经在笔录里说死了。定性层面的空间,被自己人堵掉了一半。
后来他又换过一位名气很大的刑事律师。那位律师庭上讲共同犯罪理论确实讲得好。但公诉人出示电子数据——两家投标单位的标书制作机器码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账户转出——他没法往下追问。机器码是怎么提取的、有没有原始存储介质、提取过程有没有见证人,这些他不问;工程行业里同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帮好几家单位代做标书是常事,这个他也不知道。最后只能说一句"证据不足"。
法庭听不进去这样的辩护。不是因为律师水平差,是因为他不在这个行业里。
二、这个罪名的别扭之处
串通投标罪写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立案的数额线在《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法定最高刑三年,听着像个轻罪。但我办下来的体会是,这个罪名最别扭的地方在于:**进来容易,出去也不是没门,可这个门得靠专业能力去推。**
进来为什么容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标书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办理投标事宜、项目管理成员是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文件相互混装、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电子招投标之后又加了机器码、MAC 地址、IP 地址一致这类技术推定。这些东西取证成本极低,系统里一比对就出来了。
但这是行政监管的推定工具。刑事上要定罪,得同时过三道门槛:情节严重、实质的意思联络、法益侵害。MAC 地址一致,只能说明这几份标书是同一台电脑做的,说明不了投标人之间有没有通谋;报价接近,可能是工程量清单本来就固化、材料市场价趋同、大家用的都是同一款造价软件。
我一直觉得,把行政推定直接搬到刑事法庭上,是这类案子里最常见的错误。辩护要做的事,就是把这条推定链条切断。
问题是,要切断它,你得同时懂两样东西:刑法上的证明标准,和这个行业到底怎么运转。一个项目从立项、可研、招标代理进场、发公告、答疑澄清,到开标唱标、评标定标,中间多少个环节;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各是谁编的;联合体、分包、挂靠、借资质在实际操作中是什么样子。缺了后面这一维,辩护词写出来就只剩"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这几句。
三、我判断案子的三个层次
这些年办下来,我处理这类案子基本按三个层次推进。
第一层是入罪构造。多数串标案,胜负在这一层就分出来了,不用等到量刑阶段讨价还价。要分清是投标人之间互相串(模式一),还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串(模式二)——定性不一样,辩护方向完全不一样。中标金额怎么算、多个标段能不能累计、暂估价部分算不算,都得一项项抠。还有主体身份:这个罪是真正身份犯,纯粹的中间人、掮客如果没有共犯行为,不能单独用这个罪名追究。
第二层是出罪。我比较认同实质法益的立场——这个罪保护的应该是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自由、真实、公平竞价所享有的财产利益和竞争利益,不是抽象的"市场秩序"四个字。如果行为人形式上是串了,但实际上没损害谁的竞价利益,比如招标人本来就内定了、工程早就由实际施工人进场干了、串标并没改变中标结果的实质公平性,那就不该按犯罪处理。另外,拍卖、挂牌出让这类非招标场景,一律排除本罪适用,检例第 90 号和《刑事审判参考》第 1251 号都做过限制解释。
第三层是量刑,而且必须提前布局。自动投案的认定——包括立案前接到电话通知自己去的,能不能算自首;从犯地位怎么剥离;认罪认罚在哪个节点谈;退赃退赔、预缴罚金什么时候做;如果是单位犯罪,企业合规整改要不要启动。这些都不是开庭前突击能做好的,得从侦查阶段就开始规划。
从公开判例看,自首加全额退缴,是争取缓刑最稳的两条腿。反过来,拒不退赃基本上就把缓刑的路堵死了。
四、天津这边的口径
在天津办这类案子,还得知道本地法院怎么判。
从公开判例看,天津地区串通投标罪的量刑区间大致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二年,罚金二万元到三十万元,有自首、从犯情节的多数判了缓刑。这个尺度不算重。
但有一条要特别注意:天津三中院对"串标加伪造证件"的数罪并罚,坚持实刑。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那个案子,中标金额 846 万余元,他伪造了多家机关、企业的印章和身份证件,帮别人借资质围标,最后以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我每次接这类案子,阅卷第一件事就是排查有没有关联犯罪的线索——行贿、伪造印章、伪造证件、泄露标底。单纯串标多数能争取缓刑,一旦叠加了别的罪名,刑期就往上跳。发现得早,还能在罪数切割上做文章;发现得晚,就只能被动接受。
五、几句题外话
最近这段时间,这类案子的通报明显密集。8 月 7 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公安厅联合发了《关于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第一批)》,大连那起借资质串标、中标 524 万余元的案子,三个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了——出借资质的那位老板,也在里头。8 月 9 日拉萨那边也通报了五起。最高法今年 1 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数据显示,2025 年串通投标罪同比增长 50%。
我在会见的时候常跟当事人讲一句话:这个罪最理想的处理方式,是根本别让它发生。企业把招投标合规制度建起来,资质怎么用、标书谁来做、报价怎么定,规矩立在前面,比出了事再来找律师划算得多。
但话说回来,事情已经发生了,就得认真对待。别因为"最高刑才三年"就当成小事随便找个人应付,也别指望名气能替代行业理解。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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