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问了个问题:火灾责任包括哪些责任?我说,这道题,谁答清楚,我服谁。
孙长老反问:你不是主张消防要认定责任吗?应当能说清楚包括哪些责任。等了两天,结果他也没给出答案。
我知道孙长老是个好律师,但我不知道他是好律师中的哪一类,更不知道好律师究竟怎么分类,这的确有点说不过去了。
抛出去的砖,没引出玉来,又把问题抛给自己。
现在吧,火灾责任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党纪政纪责任之分;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之分;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其他责任之分;有政府属地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公众个人责任之分。
我的看法是:这些划分各有各的道理,但它们都缺少一个共同本源上的东西——事实技术底座。
我认为,从火灾调查技术视角看,火灾责任对应“火灾三因”,可以分为起火诱因责任、起火原因责任、灾害成因责任。具体实务中,违反什么规定就承担什么责任,如产品质量、劳动纪律等等。
这些责任分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大体先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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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可见,“三因”是根本,脱离三因谈责任,多少有点不靠谱。你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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