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先后为自己投保了百万医疗险和重疾险。后续对两份保单进行了升级,增加了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万元)和特定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
投保第二年孙先生因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治疗结束后,孙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理赔结果通知书》,对重疾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意赔付50万元(该合同终止),但对百万医疗险中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及重疾险升级时增加的特定疾病保险金(50万元)拒绝赔付,理由是“投保前血液检查异常,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认定孙先生系“带病投保”。
开尔律师代理后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一、保单升级系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保险公司应重新履行询问义务。案涉两份批单不仅增加了保险责任,也增加了保险费,实质上类似于订立一份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援引孙先生首次投保后的健康情况未告知来支持其拒赔主张,依据不足。
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升级时已进行健康询问。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升级时会进行健康询问,但经法庭释明后,逾期未能提供保单升级时的询问证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孙先生依法不负有告知义务。
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孙先生存在“带病投保”的主观故意。即便孙先生知晓自身存在健康异常,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升级保单时已确诊所患疾病,或孙先生具备专门医学知识知晓其病情性质。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开尔律师的核心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向孙先生支付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及特定疾病保险金50万元,合计55万元。
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专业、务实的态度,在各类保险纠纷中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守护每一份应有的保障。
主办律师
邱旭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 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律师
保险理赔团队负责人,从业多年,法学基础扎实,保险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办案技巧。主办各类保险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超千万的理赔赔偿。
王某航空意外险拒赔案,在自身疾病因素占主导的不利条件下,最终获赔294万元;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拒赔案,在"车上人员"身份争议的不利条件下,二审维持原判,最终获赔150万元;吴某多发性骨髓瘤健康险拒赔案,在未如实告知的不利条件下,最终获赔131万元。
涉及未如实告知、责任免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等等。擅长的案件有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慢性肾衰、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车险等各类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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