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起令人咋舌的案子——

【#儿子去世孙子不捧骨灰盒被查出非亲生# 】#孙子不给亡父捧骨灰盒爷奶偷做鉴定# 8月9日(报道),广西。2024年5月,广西的陆晓东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妻黄某称给抚恤金才让儿子小海参加火化仪式,而且她没有让小海为父亲捧骨灰盒、守灵,这让爷爷奶奶对孙子的血缘产生了疑问,偷偷用儿子抢救时留存的血液样本进行了鉴定,排除了陆晓东是小海的生物学父亲。2025年1月,两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小海支付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黄某在庭审中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足以证明小海系其与陆晓东的婚生子并拒绝配合再次对小海进行亲子鉴定。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两位老人的诉求。
法院认为,孩子出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父子关系,而且DNA鉴定机构受理案件时未成年人监护人并未到场确认鉴定事项,也未履行身份核验等程序,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更关键的是,法院认为本案存在诉权主体问题。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父或者母可以提起诉讼,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

案情并不复杂:陆晓东出车祸不幸去世,结果其遗孀却说要给抚恤金才让儿子来参加火化仪式,且没有让儿子为父亲捧骨灰盒、守灵。

陆晓东父母对此深表疑惑,趁孙子睡着剪了头发和指甲,拿自己还有陆晓东在交警队留存的血样一做亲自鉴定后,排除了生物学祖孙关系和父子关系。

不同机构、不同检材,结论一致,孙子不是亲生的,儿媳也再联系不上了。然后老两口把儿媳告了,要求确认非亲生、退抚养费、赔精神损害。

法院一审二审均予驳回,理由冠冕堂皇——“亲子鉴定程序有瑕疵”、“祖父母无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慎重处理,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我™真想劈头盖脸对那些法官问上一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靠的是让一个虚无母亲带着别人的种,继续吸死人老公家的血,把两位老年丧子的老人晚年钉在耻辱柱上吗?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什么时候成了包庇婚内欺瞒、奖励不忠、践踏死者尊严的万能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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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涉及家庭关系稳定、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

什么意思?孩子妈婚内给人戴绿帽、瞒到丈夫进坟里,这叫“家庭稳定”?死去的老公的爹妈想弄明白“我养了八年的孙子是不是我陆家的种”,这叫“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太荒唐了!而且黄某拒绝再次鉴定,法院顺水推舟说“监护人不同意,不强迫。”那八岁孩子自己知道个啥啊,他的人生“健康”不“健康”,全捏在欺瞒了他八年的亲妈手里。他妈说别验,法院就说别验;他妈说他是婚生,法院就认他是婚生。未成年人的嘴被母亲借走,而法院选择跪着接话。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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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说得很直白,确认亲子关系陆晓东以父亲身份享有的资格,现在“权利主体死亡,权利原则上随之消失”。那么问题来了:

陆晓东要是生前就知道、自愿认养,那行,尊重死者意思。可按现有情况来看,他突发车祸去世,根本没机会知道,他妹妹说嫂子反常到“不给钱不让孩子参加火化仪式”,这™像陆晓东提前“知情认账”的样子吗?

一个男人被老婆骗着养别人孩子八年、死不瞑目,他爹妈拿着两份DNA报告找到法院,却被告知不是父母没这权利。

死者无法再开口,法律就默认他认了这顶绿帽。这叫什么?这叫沉默即同意,哪怕是一具尸体也得遵守忠实义务。

想想看,如果是非婚生子女要认富爹,成年了能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但被绿的丈夫死后,亲爹亲妈反而连确认孙子身份的话都不配说。立法者防的是“成年子女借否认亲生来逃避赡养”,却根本没设想到还会有“丈夫暴毙、妻子携私生子霸占彩站、公婆含冤”这种局面,以至于陆老夫妇拿着既定事实却求法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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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院不采信鉴定,理由是这是私采样本、监护人未到场、身份未核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可问题是,血样是交警部门保存的陆晓东抢救留存血,不是老人自己扎手指伪造的。比对哪来的?来自孩子的头发指甲,虽是私采,但和交警血样交叉验证、两家机构独立出报告,排除概率按GB/T 37223标准算到10的负31次方。

程序瑕疵影响的是“能不能当诉讼证据”,不是“科学结论真假”。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调取交警存的血样、指定专门鉴定机构、在儿媳拒绝配合时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推定否认成立。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可法院偏不,却选了最省事的措施。以“私采”为由,两份报告全当看不见,再以“主体不适格”把门给焊死。这两道闸一落,科学结论连法庭都进不去。也就是说,不是DNA没说话,而是法院捂着耳朵判,毕竟——

法律并不是把查明血缘真相放在第一位

儿媳黄某某庭上说“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够证明婚生子”,啊对对对,程序上都到位了,确实是婚生子,但没法证明是陆晓东亲生子啊!

一、二审期间,陆家均申请重新启动亲子鉴定,法官也曾征求黄某某意见,并做过协调工作,但黄某某始终拒绝配合。“她就是不同意,只说‘不用做、不做’。” 陆雨晴质疑,如果黄某某如其在庭审中所称并未欺瞒陆晓东,为何不愿通过亲子鉴定“自证清白”。

这已经明牌了,就是心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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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选择考虑“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怎么就不考虑“影响老年人安度晚年”呢?然而,现行法律框架给出的答案却是冰冷的。

一般来说,欺诈性抚养的抚养费返还、精神损害赔偿,其权利主体是受欺诈的配偶本人。他本人死了,这债权能不能由其父母继承?在实务上是有分歧的,具体到本案,连“否认亲子关系”的门槛都迈不过,根本到不了继承那一层。

陆雨晴说,哥哥去世前,一家人与嫂子及孩子关系一直很好。此前,陆晓东一家三口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孩子自出生起主要由爷爷奶奶照料,“孩子的衣食住行、生活照料基本是爷爷奶奶负责”。哥哥去世后,黄某某带走了孩子,并切断了其与爷爷奶奶的联系。

两位老人八年付出的不算“抚养费”(何况儿媳黄某还说“没花公婆钱”),而是情感、血缘信仰、宗族延续期待……可惜这些在《民法典》里连“民事权益”都算不上。至于丧葬费12万是陆晓东的死亡待遇,和亲子关系否认也不是一回事,放在一起自然也一并被驳回了。

也就是说,一对中国农村老夫妇,信了一辈子“传宗接代”,给儿子带孙八年,儿子被撞死后,发现孙子是别人的种,他们想讨个公道,法院却冷血地告知他们没资格知道真相、没资格要回付出,没资格替死去的儿子摘绿帽子。

反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几个字压下来,老人的余生、死者的清白、血缘的真相,于法院而言全™是无足轻重的多事。

这不得不让我想起今年初我写过的那篇《》,最高法官博公然发布了一篇意林小作文,宣称“血缘定义不了父亲的重量”,强行把一个涉及婚内出轨、长期欺骗、情感与经济损失巨大的人伦悲剧,包装成了一个歌颂无血缘父爱和司法温情的“童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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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最让人齿冷的其实不是儿媳黄某某,毕竟这种潘金莲古已有之,骗完活人骗死人,不要脸到一定程度反而成了赢家,也就是现代法治社会保住了她的命。

最齿冷的还是司法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把一套明显不公的局给包装成了天理——妻子欺瞒八年,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就无法强制;丈夫极有可能到底都不知道,却被推定为“认了”;七旬公婆含泪追求真相,却被以“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给生硬拒绝。

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难道是活在一个谎言靠拒检就能永久封印的世道里吗?

目前,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陆雨晴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鉴定结果出来后,父母几乎崩溃,经常以泪洗面,母亲还因此住了两次院。“老人最大的精神寄托没了,身体也彻底垮了。”

目前再审立案了,但希望明显不大。不过既然这个案子能够闹到全网皆知,其意义也不在胜诉了,而是在把那层bug严重的遮羞布扯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是母亲拒检许可证,也不是包庇婚内欺诈的免死金牌,更不是让丧子老人带着儿子的绿帽进棺材的文明辞令。

我看到有网友都已经在质疑导致陆晓东死亡的那起交通事故了,真的是细思恐极,搁已去世的东野圭吾手里,都能写好几部推理小说了。

陆雨晴表示,家人坚持再审,并非为了赔偿,而是希望查明真相。“如果孩子确实不是陆家的,我们甚至可以放弃这么多钱款的追讨,只要对方赔礼道歉。老人真正想要的,是给去世的儿子一个交代。”

两位老人的愿望是朴素的,朴素的愿望有时只能靠朴素的方式去达成。作为一个自媒体,我没资格也没办法给出啥建议,我就是突然想起了《百家讲坛》多年前的一期节目,一起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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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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