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款名为“竹知了”的传统竹制玩具意外成为网络焦点。有网友发现,竹知了摇晃时发出的“哇哇”声,与华为问界M9发布会上余承东发言后观众的惊叹声高度相似。大量拼接视频配以“1000万以内最好的玩具”等调侃文案流传网络。随后,华为以“损害商誉”为由,对其中171条侵权内容发起投诉,平台下架144条。舆论两极分化,一方认为企业合法维权,另一方则认为“强势企业打压普通人”。本文从法律专业角度,剖析其中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
▌名誉权侵权的认定:点名不是必要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司法实践中,认定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毁损名誉的行为、该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相关视频未直接点名“余承东”或“华为”,是否仍可能构成侵权?法律上,名誉权侵权的认定不以“直接点名”为前提。只要通过特定语境、元素组合能够使公众识别出指向特定主体,即可能构成侵权。“竹知了”视频通过发布会标志性发言、惊叹音效的刻意比对,以及“1000万以内最好的玩具”等文案,形成了清晰的指向性暗喻。任何了解该发布会的网民都能识别出被调侃对象为企业及其高管。
关于贬损性评价,若视频仅为模仿声音、表达趣味巧合,尚属合理调侃。但当内容将“遥遥领先”等表述与戏谑、丑化甚至负面评价相联系,且形成规模化传播时,便可能超出正常范畴。持续固化的戏谑舆论,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公众对品牌的观感。因此,华为的投诉在法律依据上并非无据可依。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权利有边界,但不是无限责任
公众人物对合理批评与调侃负有一定容忍义务,这一原则的法理在于公众言行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社会有权监督评论。但这不意味着对任何言论都必须照单全收。容忍义务的边界在于言论是否超出合理评论范畴,演变为侮辱诽谤、恶意诋毁。本案中,视频究竟属于公众对品牌符号的民间表达,还是已构成对企业家形象的戏谑丑化,需结合具体内容、传播范围、主观意图综合判断,不可一概而论。
部分网友反映“只是展示玩具”“没提品牌名字”就被投诉,虽混淆了“明示”与“暗示”的法律界限,但也反映平台批量处理可能存在精度问题。华为方面已表示,投诉针对具体侵权内容,非针对玩具本身,均有明确侵权事实和留存证据。
▌企业维权的策略风险:赢了投诉,未必赢了人心
从法律角度,华为投诉具备依据;但从商业与公关角度,此举引发舆论反弹。
这提示我们:法律上的“有权”,不等于策略上的“最优”。企业维护商誉的权利应被尊重,但对于各种调侃、戏谑,若全数视为攻击,将压缩网络表达的容错空间。真正强大的品牌应更具包容,品牌尊严建基于产品实力与公众认同。学者指出,华为维权可能存在“泛侵权化”嫌疑,相关视频未捏造事实、未直接使用侮辱言辞,却仍能通过投诉,恐不止是华为的问题。企业在行使投诉权时,应审慎评估侵权严重程度,避免“一刀切”批量处理引发舆情风险。
“竹知了”风波提示我们:在一个全民玩梗的时代,笑声的边界何在?对于网络用户,“玩梗”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暗喻、影射、谐音等方式虽隐蔽,但只要能识别特定主体并贬损其社会评价,同样可能侵权。对于企业,维权是权利,如何维权是智慧。在依法维权的同时,也应给网络表达留出合理容错空间。品牌尊严的根基,不在投诉数量,而在产品实力与公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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