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5:非法经营图书118万,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5:北京某某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14刑初361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单位北京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逮捕日期:2020年7月11日
判决日期:2021年05月25日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左右,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某某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号永安综合楼××层××室,通过淘宝、小鹅通等网络平台,分别以人民币499元、199元、399元的价格销售《人间万象》(相术篇)、《气贯长虹》(室内篇)、《数里乾坤》(综合篇)等3种书籍,经核实,通过淘宝销售约11册,通过小鹅通销售约46册,库存图书约3376册,总计经营数额约118万余元。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书籍均属非法出版物。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虽为两家公司,但实际经营、工作人员相同。其中,被告人马某为董事长,被告人戴某为办公室经理,被告人程某为财务人员,均参与了上述销售行为。2020年6月2日,3名被告人经传唤到案。
针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马某、戴某、程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教育科技公司、某某传播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戴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亦应依法惩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戴某、程某均为初犯,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戴某、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戴某并非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程某系从犯且具有犯罪中止情形的意见,经查,戴某作为某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办公室经理,负责具体执行落实公司销售书籍的决定,在非法经营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程某管理淘宝店并已完成部分销售行为,不具有犯罪中止情形,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分别具有作出决定、落实安排、具体执行的作用,缺一不可,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但在量刑时结合各被告人的职务、具体作用分别予以考虑;关于涉案书籍大部分为库存,出售的数量不大,戴某和程某均有家庭需要照顾的意见,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北京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在案冻结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北京某某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账号×××)内余额及孳息分别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在案扣押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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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二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30号)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第十五条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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