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围场下伙房乡任家营村一项千万级农牧互补光伏土地租赁项目落地后,引发土地权属、占地补偿、收益分配及会议决策流程等多项民生争议。当地村民王先生反映,其持有合法权属凭证的林地、退耕还林地被纳入光伏项目施工范围并实际占用,多年来未收到任何占地及青苗补偿;同时村内土地收益分配、项目用地报备、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材料等多个环节存在争议,其多年多方维权未果,目前仍在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据当事人王先生介绍,其持有1982年围场县核发的4.6亩《自留山使用证》、2002年乡镇出具的退耕还林确权凭证,为案涉林地合法登记使用权人,其亲属名下另有确权耕地。据上级相关用地管理规定,耕地、退耕还林地、个人自留山原则上不得用于光伏项目建设,光伏施工仅可在合规荒山荒地范围内开展。王先生表示,案涉光伏项目实际占地中,多数区域涉及耕地及退耕还林地,项目用地属性与合规施工要求存在出入。多年来,其持续对案涉山林、林木进行管护,依规依法主张享有土地使用及相关收益权益。
公开存档资料显示,2022年7月1日,任家营村形成农牧互补光伏项目村民代表会议档案。档案记载,本次会议应到村民代表23人、实到21人,会议确定光伏项目土地收益按全村户籍人口分配,标注全体参会人员表决通过、村监会签字确认,该会议记录后续成为村内土地对外租赁、推进光伏项目落地的决策依据。王先生对此份会议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出质疑,其表示当年并未召开此次村民代表会议,该档案材料的形成存疑。
2022年12月28日,依托上述会议档案,任家营村委会与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村内出租土地面积约1908亩,租赁期限20年,荒山荒坡年租金280元/亩,项目总租金规模超千万元;明确租赁范围仅限荒山荒坡,不含林地、耕地。据王先生反映,该项目由县乡两级专班统筹推进,项目占地范围、土地属性由县乡相关部门划定,其名下确权林地被划入项目施工区域。为完成项目备案及审批流程,相关材料中将案涉林地、退耕还林地统一登记为荒山荒地,土地报备属性与实际地类现状不符。
光伏项目投产后,持续产生土地租赁收益,收益分配方案由乡镇层面制定,村委会负责具体发放执行。当事人提供的权属资料及地块信息显示,其名下确权自留山地名为东沟前梁(东梁),与本村另外两名村民王某华、张某军用于光伏租赁的“东梁”地块山林连片、地界相邻;而王某华持有的权属证件对应的地块为“东小沟里”,与王先生东沟前梁地块分属不同地块、无权属重叠。王先生对2026年乡镇相关部门出具的案涉地块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其认为该处理意见未准确核实两地界址,参考地块权属资料有误,导致其4.6亩自留山对应的光伏补偿收益,被分配至王某华、张某军名下。同时,当事人反映,本该归属本村第三村民组的林地收益,整体划拨给第二村民组,收益分配未遵循土地确权权属归属原则,租金核算、分配明细未公开公示,未对照土地确权台账逐一核实。
王先生称,光伏项目施工期间,施工方未提前告知、未征得其本人同意,对其2.5亩确权退耕还林地开展施工,损毁林地树木、铺设光伏设备。其发现时,地块施工已全部完成,案涉林地被光伏设施全覆盖,丧失农林种植、管护条件。截至目前,其表示未领取任何土地占用补偿、青苗损毁补偿。事后其多次与相关方沟通协商,问题未得到有效回应。
自项目占地施工以来,王先生先后通过村委会协商、乡镇信访、逐级提交书面诉求材料等方式维权。其反馈称,相关工作人员仅作口头答复,未实地核验案涉林地权属、地块范围,未出具正式书面处理意见,未制定相关纠错及收益补发方案,行政维权渠道未能实质性解决其诉求。
2026年7月15日,该村十余名在册村民代表共同出具签字捺印的书面说明。材料显示,相关村民代表表示未收到2022年7月1日光伏项目村民代表会议的参会通知,未到场参会,档案中对应的个人签名、手印并非本人签署及捺印,亦未同意村内对外出租农户确权山林,各位代表承诺所述内容属实,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核查。该份书面说明,成为本次地块权属及决策流程争议的重要佐证。
行政维权途径长期未取得进展,王先生已委托律师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其以存疑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为核心切入点,主张案涉项目土地租赁的民主决策流程存在瑕疵、项目申报地类与实地地类不符,请求法院确认涉及本人4.6亩林地的土地租赁协议相关条款无效,通过司法程序厘清地块占用、收益分配等核心争议。
王先生表示,光伏项目本为乡村惠民增收项目,但因项目落地过程中决策流程存疑、用地报备与实地不符、收益分配争议、地块施工沟通缺位等系列问题,导致持证农户合法财产权益受损。因案件涉及多级主体及多项资料核查,个人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维权过程阻力较大。其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全面核查案涉光伏项目,重点核查村民代表会议材料、项目报批资料、占地范围、租金发放明细,厘清地类报备、收益分配、会议流程中的各项争议问题;同时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核实林地权属及地块界址,纠正收益分配偏差,按照确权依据落实“谁确权、谁受益”原则,足额补发其土地占用、林木损毁的相关损失,妥善化解项目遗留争议,保障农户合法山林财产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