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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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新型网络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一,“套路贷”的认定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不要求具备传统套路中的全部环节。法院明确指出,传统线下“套路贷”的常见手法如制造虚假给付、恶意制造违约等,并非“套路贷”的必备要件。认定“套路贷”应把握其本质——通过设置层层“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本案虽不存在传统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等特征,但其高额服务费、期限规则和转台平账等核心内容与传统“套路贷”并无差异。被告人的最终目的并非仅获取服务费,而是通过提高展期率、复贷率、转台平账率等快速垒高被害人债务以最大限度获取暴利,符合“套路贷”的本质特征。

其二,新型网络“套路贷”应以诈骗罪定性,是对全链条行为的完整评价。法院否定了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定性的意见,认为片面、割裂地评价部分犯罪事实无法充分体现案件的犯罪过程和社会危害性。从全链条审查:被告人事先通过“料子”和共债系统掌握被害人信息和急于借款的心理,进行精准话术营销,诱骗签订借贷协议;对借款周期、服务费、展期费、还款截止时间、各APP之间关联关系等重要事项进行隐瞒或临时告知;被害人在被诱骗情况下网签借款协议、办理展期、复贷、转台平账,逐步垒高债务。整体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催收阶段的“软暴力”主要系保证诈骗钱款顺利收取,属犯罪既遂的保障手段。按照想象竞合理论,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论处。

其三,“爆通讯录”“短信轰炸”等非接触网络手段可认定为“软暴力”。法院指出,认定“软暴力”的关键在于行为手段是否达到公开性、对不特定被害人产生心理威慑性,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本案中的“短信轰炸”“爆通讯录”等手段,虽然不是线下针对具体人身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长期的滋扰、威胁给被害人及周边亲朋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惧,特别是可能导致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的后果,危害程度不亚于甚至超过传统暴力,应评价为“软暴力”。

其四,首要分子通过掌握信息、技术、资金支付等要素对下实施管理控制,可认定为新型网络恶势力犯罪组织。法院认为,虽然本案首要分子与主要成员之间人身依附性较弱,甚至互不相识,但上级通过掌握“客源”、技术、资金结算等经营要素对下实施管理和控制,结合涉案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各环节分工明确的特点,本质上仍是以整体、组织的形态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该组织在江苏、安徽两省长期实施非法网贷活动,符合“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特征;利用非法手段进行“软暴力”催收,构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新型网络恶势力犯罪组织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沪刑终17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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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顾某某及其妻子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实际 控制的某信息科技公司,开发设计并实际控制爱峰、金戒指等23款非法网贷 APP 和共债数据系统,交由被告人郑某等人用于对外放贷,并联系资金结算平 台。郑某等人分头纠集人员,使用上述网贷APP 及顾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瞒网贷APP 自动调取手机通讯录等事实,以低息、无抵押等诱骗他人网 上申请小额贷款,收取借款金额30%左右的“砍头息”;还以提高借款额度等 诱骗借款人再次借贷,或采用威逼诱骗等手段办理展期,或通过实际控制的关 联网贷APP 重新借款平账从而不断垒高债务;再用“爆通讯录”、“短信轰炸”、辱骂威胁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杨某某、 袁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受郑某纠集,带领人员负责运营部分网贷APP, 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据此,顾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套路贷”诈骗全 国各地41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414.54万余元,未遂人民币4152.54万余 元,其中被害人韩某因不堪债务压力身亡。

【案件焦点】

1. 本案的定性;

2.本案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3.本案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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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低息、红包等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放贷时直接扣除高额的服务费变相虚增借贷金额,又肆意将还款期限提前为中午12时止,诱骗被害人支付高额展期费进行展期或去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其他非法网贷APP “平账”,进一步垒高债务。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建立借贷关系,又使用软硬兼施“软暴力”催讨使被害人“自愿”承担垒高的债务,以获取被害人高额的服务费、展期费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罪。(2)对“爆通讯录”“短信轰炸”等非接触网络手段,只要足以对不特定人产生心理威慑、心理强制,可认定为“软暴力”;恶势力主要成员之间虽然人身依附较弱,但首要分子通过掌握信息、技术、资金支付等要素对下实施管理和控制的,亦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

本案犯罪组织系由多个层级组成,架构完整、成员固定、犯意统一、分工明确,对于有组织的实施电信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构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3)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以被告人实际所非法占有的被害人所支付的高额的服务费和展期费为准。同时,对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以已经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为犯罪未遂。

本案的既遂、未遂金额均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幅度,以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顾某某、郑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或三年,并处人民币20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顾某某、郑某、杨某某、袁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顾某某、郑某、杨某某、袁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一)"套路贷"的本质认定:从形式特征到核心要旨

1. 传统"套路贷"与新型网络"套路贷"的演变

传统"套路贷"的常见手法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套路贷"犯罪向互联网空间延伸,呈现出科技化、隐蔽化、集团化特征。

本案中,顾某某等人刻意回避传统"套路贷"的典型特征:

  • 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
  • 以"到期当日才告知12点为还款时间"规避"恶意制造违约"特征;
  • 采用口头告知期限规则、隐瞒关联关系、系列反侦查措施等。

但法院指出,认定"套路贷"不能机械套用传统线下模式,而应把握其本质特征:通过设置层层"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是否有制造虚假给付、是否有故意制造违约等均不是必备要件。

2. 与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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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并非以获取服务费为最终目的,而是以通过提高展期率、复贷率、转台平账率等快速垒高被害人债务从而最大限度获取暴利为目的。所实施的精准营销、展期、复贷和转台平账等行为系典型的"套路贷"行为。

(二)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分:全链条审查与完整评价

本案在定性上涉及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多个罪名的辨析,法院确立了"全链条审查、整体评价"的裁判思路。

1. 与非法经营罪的界分

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未经许可从事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行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实施了放贷行为,但: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单纯赚取利息;
  • 客观上通过虚构低息、隐瞒真实费用、设置"砍头息"、转台平账等手段骗取财物
  • 非法经营行为只是诈骗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割裂评价

若仅以非法经营罪定性,无法评价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本质,也无法涵盖"软暴力"催收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分

寻衅滋事罪可评价"软暴力"催收行为,但无法涵盖前期的诱骗借款、垒高债务等核心诈骗行为。本案是一个在统一诈骗犯意联络下,各被告人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的整体诈骗犯罪,不能以寻衅滋事罪替代诈骗罪。

3.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本案中:

  • 被害人实质上是基于被骗而"自愿"承担垒高的债务,在催收阶段的"软暴力"胁迫主要是保证诈骗钱款的顺利收取(即犯罪既遂);
  • 本案系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软暴力",对被害人人身权的侵犯程度相对较低;
  • 难以证明每一名被害人均遭受"软暴力"索债。

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应以诈骗罪这一重罪论处。

(三)网络"软暴力"的司法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本案中,法院对网络"软暴力"的认定具有突破性:

1. 非接触式手段的"软暴力"属性

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实施"短信轰炸""爆通讯录",向被害人及其通讯录人员发送讣告、人格侮辱短信等。虽然未在线下针对具体人身实施暴力,但:

  • 具有公开性:向被害人的通讯录联系人广泛传播,造成"社会性死亡"后果;
  • 具有心理威慑性:使被害人及周边亲朋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惧;
  • 具有秩序扰乱性: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在人际交往频繁的现代社会,这种"社会性死亡"的后果甚至比现实暴力更为恶劣,应当评价为"软暴力"。

2. "软暴力"与恶势力认定的关联

恶势力要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软暴力"属于"其他手段",且其社会危害性应与暴力、威胁相匹配。本案中,"爆通讯录""短信轰炸"等手段已达到此程度,成为认定恶势力的重要依据。

(四)新型网络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认定

1. 组织特征的演变

传统恶势力犯罪组织通常要求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经常纠集在一起。但在网络犯罪中,首要分子与主要成员之间可能互不相识、人身依附性较弱,而是通过信息技术、资金结算、数据控制等要素实施管理和控制。

本案中,顾某某作为首要分子,掌握"客源"、技术、资金结算等经营要素,对下层实施管理和控制。虽然各层级人员之间人身依附性较弱,但组织架构完整、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本质上是以整体、组织的形态共同实施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2.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认定

本案被告人利用预设的非法功能强制获取借款人通讯记录,实施"短信轰炸""爆通讯录"等"软暴力"催收逼债,牟取暴利,严重滋扰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且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显已构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

1. 既遂数额的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的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为准。本案中,被告人实际非法占有的是被害人所支付的高额服务费和展期费,而非借款本金。借款本金作为犯罪工具,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 未遂数额的认定

对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部分(如被害人未支付展期费、未成功平账等),以已经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为犯罪未遂。本案中,未遂金额达4152万余元,与既遂金额合计超过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3. 量刑考量

本案既遂、未遂金额均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法院以既遂金额作为量刑基础,结合未遂情节酌情从重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实务启示与律师建议

  1. 辩护策略:罪名之辩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涉嫌网络"套路贷"的被告人,辩护人应重点审查:

  • 被告人是否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是仅为赚取高额利息;
  • 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出借意图,是否希望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 "砍头息"、服务费的收取是否具有对价性,债务垒高是否出于被害人自愿。

若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仅为非法经营或高利放贷,可争取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或高利转贷罪,显著降低法定刑。

  1. 恶势力认定的抗辩要点
  • 审查组织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纠集关系,是否"经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审查"软暴力"手段是否达到与暴力、威胁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 审查是否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1. 犯罪数额的辩护空间
  • 应严格区分本金与非法占有部分,本金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 对"服务费""展期费"中属于合理成本的部分,应申请审计并予以扣除;
  • 对未遂部分,应主张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 被害人的维权与风险防范
  • 遭遇网络"套路贷"时,应保存所有借贷协议、转账记录、催收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
  •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取证;
  • 对"爆通讯录"等"软暴力"行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 网贷行业合规建议
  • 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必须取得相应金融牌照,严禁无资质放贷;
  • 严禁设置"砍头息"、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债务等"套路"条款;
  • 催收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严禁"爆通讯录""短信轰炸"、侮辱威胁等"软暴力"手段;
  • 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保护机制,严禁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