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仅提供辅助性服务、未参与内容制作和运营决策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的综合考量,对于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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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化名),某网络平台代理人员。2024年至2025年期间,赵某为某网站提供代理充值服务,帮助网站收取用户充值费用并从中抽取佣金,累计代理充值金额约80万元,赵某个人获利约8万元。案发后,赵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赵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赵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赵某仅提供代理充值服务,未参与淫秽内容的制作、上传和推广,未参与网站的运营决策,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赵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赵某全额退赃。赵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8万元。

第四,赵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仅提供辅助性服务、未参与内容制作和运营决策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全额退赃能够有效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