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瓷砖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支付154034元货款后未收到货物,被告却称已将款项退给第三人。这一违背常理的退款操作背后,是一场关于“接货指定”与“收款授权”的法律争议。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原告成功追回货款及利息。
"法庭上,被告莆田某建材公司坚称已将15万余元货款退给第三人,而原告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却表示从未收到退款,双方各执一词,气氛紧张。这起瓷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此拉开了法律攻防的大幕。
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自2014年起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同时,他还担任着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以“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为执业理念。
回到这起案件,2022年11月11日,原告蓝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被告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154034元。然而,春公司多次催促下仍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蓝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交付货物,逾期则解除合同,但春公司依旧未履行。无奈之下,蓝公司委托冯从福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春公司辩称已按蓝公司指定将款项退给第三人曾X,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但冯从福律师迅速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梳理出完整证据链,清晰区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他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曾X、柳X参与合同签订及现场接货等事宜,不能证明原告授权其代为收取退款。
在举证方面,冯从福律师巧妙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授权收款的证据,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无权代理。同时,他准确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指出被告将款项汇给第三人时未尽到向原告核实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
庭审中,根据被告自认“从未交付货物”以及原告实际未收到任何货物的事实,冯从福律师及时将诉讼请求从126314元变更为全额154034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利益。此外,起诉时他还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春公司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彰显了冯从福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也体现了他对当事人权益的全力维护。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用法律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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