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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征期延长至17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8月征期的几项要点:

(1)8月征期,定了!延长至17号

(2)7月24日,个税重磅新规发布!

(3)消费税大调整!9月1日起执行!

(4)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新政,2026年起适用!

(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政策有变!

(6)车船税,重大税收优惠调整!

(7)社保费,涨了!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逐项梳理申报要点及政策变化。

01

8月征期,定了!

延长至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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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明确:8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8月17日!

需申报税费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特别提醒:各地执行口径略有差异,请提前完成申报,避免逾期!

02

个税颠覆性新政: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配套同步出台税总2026年15号征管公告,叠加官方解读、答记者问同步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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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核心变化要点:

1、资产入信托环节直接征税,打破“左手倒右手不涉税”认知

旧认知:过去高净值人群的普遍认知是把资产放进离岸信托就是左手倒右手,所有权没有实质变化,不产生纳税义务。资产装进去之后增值、传承,就可以绕开个税。

新规(公告第三条):明确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按20%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2、取消“不分不税”,收益强制穿透,留存利润也要年度申报

旧逻辑:信托收益、底层BVI壳公司利润只要不分配给个人,就无需申报缴税。

新规(公告第四条):居民控制离岸信托及其下属境外实体,当年产生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必须当年申报纳税

3、移民无法规避信托税负,强制离境清算+收紧税务居民认定

旧逻辑:提前搭建离岸信托,再转换境外身份,后续信托收益脱离中国个税管辖。

新规

离境清算规则(公告第六条)

居民持有信托期间转为非居民,身份变更当日视同信托整体清算,按当日全部资产市价减原值,一次性缴纳20%个税,完税后方按非居民规则管理。

强化税收居民判定(公告第十一条)

即便取得外国国籍、境外永居,只要主要经济利益、经营重心在中国境内,直接认定为中国有住所税收居民,离岸全部收益照常征税。

该条款突破常规税收协定加比规则,优先判定核心经济利益中心,杜绝靠小国护照、境外居留避税。

本次离岸信托新规是一套完整个税征管体系的关键一环。CRS常态化信息交换、跨境资金监控收紧、高收入人群专项稽查、个人股权转让严监管,全部指向两大长期趋势:

• 中国的税收征管正在从企业税转向个人税

• 个税征管正在从以境内所得为主转向境内境外全球覆盖

一个时代过去了,离岸信托的免税神话正式落幕,全球征税的时代已经开启,对所有拥有跨境资产的人来说真正的考验今天才刚刚开始。

03

电池消费税优惠重大调整!

9月1日起执行!

202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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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成熟电池分步恢复征税

1. 适用品类: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2. 时间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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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光伏电池纳入征税范围

1. 适用品类: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

2. 时间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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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新兴技术电池阶段性免税

1. 适用品类: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2. 免税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要点四:减免税资质管理要求

1.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2.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需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且附表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要点五:消费税抵扣与征收管理

1. 已税原料抵扣:纳税人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 自产自用规则: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04

2026年起,

企业重组可混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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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

此前重组政策要求全部股东统一选择计税方式,上市公司、多元股权企业协调难度极大,很多合规重组因意见分歧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本次公告为简化并购重组涉税门槛、降低企业整合税负、鼓励市场资源优化整合,针对性优化合并、分立征管规则。

二、文件核心内容

文件仅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后的企业合并、分立;围绕分别计税、打包摊销、重要股东、主体扩围四大维度细化征管要求,配套原有重组所得税文件同步执行。

三、两大核心利好

1. 混合计税(部分特殊性、部分一般性)

不再要求全体股东统一处理。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居民企业股东与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达成一致的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其余股东持有的股权以及股权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均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双重门槛:重组日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须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且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增值额10年分期摊销

合并(分立)企业按照前款取得的资产和负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可选择按该资产和负债的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并将对应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此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合规风险要点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日持有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前述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的,不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除前述股东外,达成一致的其他股东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再超过50%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办税提示

开展合并、分立前留存全部核心股东一致意见材料,汇算清缴备查,规范留存重组合同、股权结构资料防范涉税风险。

05

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半征收有变化!

7月27日,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2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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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政要点

(一)逐步取消原有免税政策

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设置一年过渡期: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保留公益性、安全保障及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免税政策

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中列举的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同样适用免税政策。

(三)申报管理要求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本次新政变化要点

变化一:从“普遍免税”到“精准免税”。

此前出台的煤炭、矿山、油气、建材、电力等行业企业的部分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将取消;同时,上述企业中具有公益性、安全保障性质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免税政策予以保留。

变化二:设置一年过渡期,分步到位。

对恢复征税的土地,先减半征收一年(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再全额征收(2027年9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总体税负不重,占企业总体税费成本比重较低,且分步取消给予企业一定的调整适应时间。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06

车船税,重大税收优惠调整!

7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2026年第1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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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四类车辆“优惠归零”

2027年1月1日起,以下四类车辆的车船税优惠全面取消:

• 节能汽车:取消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

• 纯电动商用车:取消免征车船税政策;

•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取消免征车船税政策;

• 燃料电池商用车:取消免征车船税政策。

07

社保费,涨了!

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

每年7至8月是各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集中调整期。近期,多个地区已陆续公布新基数标准,请涉及8月征期社保申报的单位及时核对;尚未发布调整的地区,也请相关参保主体持续关注当地人社及税务部门官方网站,以最新通知为准。

一、福建

最近,福建省发布了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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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如下:

工伤缴费基数下限为4579元,上限为22893元;自2026年8月1日执行。

医保缴费基数下限为4579元,上限为22893元,自2026年7月1日执行(与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不一致)。

福建省2026年缴费基数下限较2025年缴费基数下限4043相比,增长13%。

二、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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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上下限:

下限:8430×80%= 6744(元)/月

上限:8430×300%= 25290(元)/月

申报要求:单位7.1-7.27内完成工资申报

执行周期:2026.7.1—2027.6.30

三、河北省发布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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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

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据为6794元,职工实际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依据的,以6794元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依据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6794元为缴费基数

四、河北邢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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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如下:

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68806元。

五、东莞市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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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

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3.5%调整为3.6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3.0%调整为3.15%,个人缴费费率维持0.5%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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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