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购、运输穿山甲甲片、亚洲象皮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制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在勐康口岸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亚洲象皮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随后驾车计划运往昆明销售。当车辆途经边境执勤点时,民警依法进行盘查,当场从车内查获大量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涉案物品包括:净重5948.5克、价值814720元的穿山甲混合甲片;净重460.9克、价值800元的亚洲象皮。此外,还查获麂子肉、豪猪刺等“三有”保护动物制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价值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同时,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张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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