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步入第六个年头,遗产继承作为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苏州地区遗产继承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专访了江苏执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王敏霞律师。王律师执业十余年,深耕苏州本地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服务,对《民法典》继承编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着深刻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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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继承权:法律认可“事实扶养关系”
“遗产继承纠纷中,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时常引发争议。”王敏霞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包含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她举例说,苏州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儿童从8岁起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达20年之久,构成了法律认可的“事实扶养关系”——即便后来母亲与继父离婚,该子女仍不丧失继承权。
王律师强调:“法律保护的是实实在在的亲情付出,而不仅仅是血缘纽带。这一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家庭伦理的尊重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遗嘱自由有边界:必须为“双缺”继承人保留份额
遗嘱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并非没有边界。王敏霞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苏州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被继承人阿明亲笔书写遗嘱,将名下房产全部留给已成年的儿子,未给年仅9岁的未成年女儿分配任何份额。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明的遗嘱虽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终,法院判决由未成年女儿继承案涉房屋部分份额,剩余部分按遗嘱由儿子继承。
“这一判决重申了一个重要原则——遗嘱自由不是绝对的。”王敏霞律师解读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对弱势群体最基本的保障,也是对家庭责任的底线守护。”
侄甥代位继承:新规让财富传承更有温度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一项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王敏霞律师介绍,此前《继承法》规定只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拥有代位继承权。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她以苏州吴江法院适用该新规调结的一起案例加以说明:独居老人吴某一辈子未婚、无子女,仅有一个哥哥早已去世。吴某生前由侄子吴某甲长期照顾,去世后留下自建房屋一处。依据《民法典》新规,侄子吴某甲可以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法院最终通过调解将房屋归吴某甲所有。
“这一制度创新使财富在血缘亲族范围内得以延续,减少了财产无人继承的尴尬局面。”王律师说,“它既是对中华民族血脉相连传统的尊重,也鼓励了亲属间守望相助的美德。”
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保驾护航”
谈及《民法典》继承编的另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王敏霞律师特别提到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她介绍,《民法典》首次系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填补了此前遗产管理规则的空白。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王律师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促进遗产公平有序地分配。2026年以来,苏州姑苏区、吴江区等地已有多个由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实践案例。“这一制度正在苏州落地生根,让遗产管理从‘无人管’走向‘有人管、管得好’。”
以法之名,守护家的温度
采访最后,王敏霞律师分享了自己的从业感悟:“遗产继承从来不只是财产的分割,更关乎亲情的维系与家族记忆的传承。”她认为,《民法典》继承编的各项制度设计,始终贯穿着“兼顾法理与情理”的价值追求——既尊重个人财产处分自由,又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既鼓励遗嘱规划,又为亲情留出空间。
近年来,苏州各级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社区普法、调解优先等多元方式,推动遗产继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从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背对背”调解到相城区人民法院的涉老继承案件回访,苏州正以司法温度化解家庭矛盾,让法律成为守护“家”的坚实屏障。
“财富有价,亲情无价。”王敏霞律师说,“希望每一位市民都能增强法律意识,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让爱与责任在法律的守护下代代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