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工人钱某在作业时跌落暖气管道沟,不幸身亡,保险公司认为其“猝死”,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拒赔50万元保险金。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12月,赤峰某公司为钱某在内的35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50万元。2025年10月1日下午,钱某在赤峰市一小区维修暖气管道时身亡。三名证人都作证称,钱某是在干活时突然掉入暖气沟的。因家属拒绝尸体解剖,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尸表检验、现场勘查结合案情材料,综合分析认为,钱某猝死可能性大。钱某多部位有多处挫擦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并非保险合同所解释的意外伤害。猝死的医学本质是潜在自身疾病引发的突发性死亡,属于内因致死,与外来力量导致的意外伤害存在本质区别。

该案中双方主要对案涉事故是否具备“非疾病”因素存在争议。赤峰中院认为,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对于猝死的原因,应结合猝死的定义和钱某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双方就钱某猝死原因存有争议,在钱某家属已尽初步证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证明钱某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终,赤峰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