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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畅通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举报途径,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扫黑除恶斗争纵深开展,现将宁夏法院系统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信件邮寄地址进行公告(详见附表),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对相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您发现以下十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行为,请迅速举报!

(一)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二)采取滋扰纠缠、恐吓施压、围堵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恶意胁迫、逼迫他人交钱让步、达成不法目的的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选举,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侵占、垄断集体资产资源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四)私挖盗采、滥开滥采,肆意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垄断矿产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暴力抢占矿区、采矿区域,恶意打压同业经营者的“沙霸”“矿霸”等黑恶势力;

(五)盘踞在集市商圈、街头巷尾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抢占资源、垄断交易、强拉客源,暴力收取保护费、进场费、管理费的“街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六)实施制毒贩毒、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以及与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的犯罪团伙;

(七)诱骗、胁迫、操控未成年人参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网络犯罪等违法活动,拐卖、虐待、性侵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

(八)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征地拆迁中恶意围标、强揽工程、暴力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九)以索要占地费、强行配送物料、垄断运输业务、操纵行业价格等手段敲诈辖区企业,破坏营商环境的黑恶势力;

(十)拉帮结伙、分工明确,涉及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8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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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

银川市扫黑除恶斗争专项工作小组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

具体内容如下

线索征集范围

(一)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碰瓷敲诈、网络暴力等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

(二)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选举、侵吞集体资产、欺压残害群众的“村霸”“乡霸”;垄断资源、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的“沙霸”“矿霸”;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干扰破坏工程建设的“街霸” “市霸”等黑恶犯罪。

(四)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的犯罪团伙和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

(五)操纵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

(六)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勾连的新型涉网黑恶犯罪。

(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及危爆物品等涉枪涉爆黑恶犯罪。

(八)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应当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凡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参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检举同案人员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凡包庇窝藏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毁灭或伪造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方式

兴庆区:0951-6719021

金凤区:0951-5014495

西夏区:0951-3851012

灵武市:0951-4665097

永宁县:0951-8012769

贺兰县:0951-8061316

银川市:0951-5020752

举报时间:工作日 09:00-12:00 14:00-18:00

统一举报平台:全国扫黑办12337举报平台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银川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