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能不经配偶同意就赠与他人吗?
原告李某和丈夫赵某育有两子,婚姻存续期间,赵某与第三者秦某发展婚外情,不仅转账五十余万元,还育有一名非婚生子。秦某甚至直接找到李某,亮明自己的第三者身份。李某委托律师起诉秦某,要求返还丈夫赠与的款项。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位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便是郭莉。她是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吉林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执业19年,处理过1000+婚姻家事纠纷。凭借深厚的办案经验与扎实的法学知识,郭莉在业内颇具声誉,担任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还荣获第三届无锡市优秀女律师等称号。
在这起案件中,郭莉指出,赵某向秦某赠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处分行为未经李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秦某主张的抚养费与本案讼争财产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否则会损害原告利益。
婚外情不仅受道德批判,更为法律所不容。《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配偶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损害了配偶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郭莉律师的专业判断,为维护婚姻中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这起案件也提醒人们,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底线,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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