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转自:今晚报
#律师解读武汉天桥先动手争议# 【武汉天桥冲突背后:警方认定三名协管员涉嫌故意伤害,律师解读“先动手”争议】#律师回应武汉天桥打人事件# 8月9日晚,武汉武昌区司门口附近一天桥上发生肢体冲突,多名身穿制服的人员与摊贩大打出手,相关视频在社交平台广泛传播。律师分析认为,当摊主丧失侵害能力后,第三人仍持物反复击打,已超出“制止侵害”范畴,更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武汉天桥打人 以暴制暴# 8月10日,武汉武昌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经查,当晚9时许,45岁的街道城管协管员金某在巡查时,因摆摊问题与两名摊贩发生口角。摊贩先动手,造成金某面部受伤。随后,金某的两名同事严某、郭某赶到,三人一同殴打两名摊贩。目前,金某及其两名同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相关视频显示,一名眼角带血、身穿制服的男子与两名黑衣男子,在天桥上对一男一女两名摊贩实施殴打。两名摊贩被打倒在地后,身穿制服的男子仍手持疑似硬物,反复击打已坐在地上的摊贩头部,其中一人被击中头部后倒地。目前二人伤情未知,警情通报中也未提及具体伤势。通报明确两名摊贩先动手,但未说明对摊贩的处置措施。网络流传的视频多为后半段协管员围殴画面,警方后续是否追究摊贩责任,仍需等待进一步侦办。事件的“互殴”性质与“以暴制暴”争议,成为舆论焦点。8月10日,津云新闻记者致电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了解两名摊贩相关情况。一名工作人员称,会将记者了解的情况向宣传部门通报,由政工部门联系回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未获回复。针对此事,津云新闻记者联系了两位资深律师,从法律视角分析解读此事。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分析,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三人,该罪名规定于《刑法》第234条,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伤情须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才构成刑事追诉标准;仅造成轻微伤的,属治安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罚款,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三名城管协管员被刑事拘留,说明经初步伤情诊断和鉴定,两名摊主中至少一人伤情已达轻伤标准。林斐然指出,从相关视频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依据《刑法》第25条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即便无法精准区分谁的行为直接造成轻伤结果,所有参与共同殴打的人员均需对整体伤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刑法上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若证据补强、顺利被审查起诉,法院将根据三人在冲突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裁量刑罚。针对通报中“摊主先动手殴打金某”的情节,林斐然表示,金某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金某遭殴打后,同事到场再共同实施反击,此时不法侵害的即时紧迫性已发生变化,反击行为本质是冲突升级后的相互斗殴。他进一步指出,若定性为互殴,通报仅对三名协管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未提及摊主的刑事处理,很可能是双方伤情存在差异。通报称金某“面部受伤”,若后续鉴定达到轻伤以上,两名摊贩同样涉嫌故意伤害罪,警方也会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朋乐分析认为,相关视频显示,城管对摊贩的暴力明显持续升级,摊贩被按倒在地后,城管从摊位拿起器物反复砸向当事人头部,打斗中脱去上衣赤膊继续殴打,摊位被掀翻,周围多名制服人员未上前劝阻。这些画面表明,这并非简单的执法冲突,而是存在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赵朋乐指出,冲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摊主殴打金某致其面部受伤;第二阶段金某同事严某、郭某赶到后,三人共同对已被控制的摊主施暴。当摊主丧失侵害能力后,第三人仍持物反复击打,已超出“制止侵害”范畴,更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 实习记者 李杭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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